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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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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罗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东新庄居委会郑庄寨西组7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东新庄居委会郑庄寨西组7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季,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办事处南魏庄村王庄019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起、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李季、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办事处南魏庄村委王庄肖某家后面耕地上,被告人肖某、被害人肖甲和被告人罗某、被害人熊某某等人因发生矛盾纠纷引发打架,肖甲被罗某用木棍打伤,熊某某的右手中指被肖某用镰刀敲伤。经鉴定,肖甲、熊某某之损伤均系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罗某辩护人提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辩解,他仅打熊某某头部,熊手上损伤不是他造成的。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被害人肖甲及李乙和被告人罗某、被害人熊某某及熊某伟、熊某欢、雷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办事处南魏庄村委王庄肖某家后面耕地上,因矛盾纠纷引发打架,肖甲被罗某用木棍打伤,熊某某右手中指被肖某用镰刀敲伤。经鉴定,肖甲、熊某某之损伤均系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家人代其赔偿肖甲经济损失1.5万元,熊某某自愿放弃对肖某的民事赔偿请求,二被害人分别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罗某供述:案发前,他听熊某伟讲曾被同村姓肖的人打,报警后公安机关没抓住对方,让他帮忙找姓肖的人。案发当日20时许,他在熊某伟家与熊某伟、熊某某、“大个”等人吃饭,得知姓肖的人在家,熊某伟称让公安民警抓该人。他和熊某伟、熊某某、“大个”走到一块种烟的地里碰见“老黑”,熊某某与“老黑”发生争执、撕扯。不久,肖甲、肖某、李乙过来,肖某用镰刀把熊某某头打流血,肖甲又用木棍将夯倒在地。他上前抱住肖甲,肖甲用棍夯他左肩一下,他夺过棍将肖甲夯倒。李乙上前将他手中木棍夺走,他见肖甲倒地就跑了。

(2)肖某供述:2014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他和其叔肖甲到地里割麦时见马某某与熊某某厮打。他过去后熊某某用拳头捶他的脸,他用镰刀背面敲熊某某头部一下,当他准备再次去敲熊某某的头时,被熊某某用手挡住。后他被熊某某、熊某欢、熊某振打倒在地,熊某伟到现场后朝他脸部、头部跺几脚。熊某伟的两个朋友上前打肖甲,他母亲李乙与熊某伟母亲雷某互相对打,后他们双方被拉开。民警赶到后双方受伤人员到医院治疗。

2.被害人陈述

(1)肖甲陈述:2014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他和肖某一起到肖某家后面麦地割麦。途中,他见熊某某等人殴打马某某,后熊某某等人打肖某,他拉架时被熊某某跺一脚。熊某伟一名稍矮点的朋友用棍夯他左背部,他倒地。

(2)熊某某陈述:2014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他和儿子熊某振及熊某伟的两个朋友经过肖某家后的麦地时见马某某和马某在浇地。他上前质问马某某为何打熊某伟,因马某某否认,二人遂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肖某、肖甲赶到后与他撕打。熊某欢、熊某伟的两朋友上前帮他打架。双方打架过程中,熊某伟的那名矮个朋友用木棍夯肖甲背部一棍,肖某用手持的镰刀背敲他的头,他用手抵挡时右手中指和食指受伤。

3.证人证言

(1)熊某伟证言:2014年5月29日20时许,他赶到打架现场后见肖某手持一把镰刀,肖甲手里拿根木棍,他叔熊某某右手指在流血,他母亲雷某与肖某母亲李乙在相互打骂,肖某见他过来与他撕扯几下被拉开。民警赶到现场后打架停止。

(2)马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20时许,他和儿子马某在肖某家后面浇地,熊某某、熊某振、熊某欢以及熊某伟的两个朋友到他家烟地边上质问他为何打熊某伟。因他否认,遂与熊某某厮打。肖某和肖甲赶来后与熊某某对打。他见一稍矮点的男子(罗某)手持木棍朝肖甲背部夯一棍,肖某与熊某伟、雷某与李乙互打。

(3)马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20时许,他父亲马某卫与熊某某互打时,肖某、肖甲过来。熊某某、熊某欢、熊某振过去与肖某打,一名稍矮点的陌生男子用木棍朝肖甲身上夯一棍,肖甲倒地。熊某伟到现场与肖某厮打,雷某、李乙两人相互打骂。打架时,肖某手里拿把镰刀。

(4)肖某华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他得知儿子肖某在自家后面东边地里打架。他到现场后见熊某某、熊某振、熊某伟与被按倒在地的肖某厮打,他上前把对方三人拉开后熊某伟的母亲雷某和他妻子李乙又厮打在一起。

(5)李乙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20时许,她听到有人在她家后面麦地争吵,她赶去见儿子肖某倒地,熊某某和熊某振骑在肖某身上,熊某欢扇肖某耳光。后她与熊某伟母亲雷某互相打、骂。警察到场后双方去医院。

(6)熊某欢证言,证明事发时他见肖某拿把镰刀朝熊某某头上敲后又拿砖头朝熊某某身上砸,熊某某用手捂头时右手中指受伤。熊某振、熊某伟及其两位朋友在现场拉架,肖某母亲李乙与熊某伟母亲雷某相互争吵、厮打。

(7)雷某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她听说有人在肖某家后地里打她家人,她赶去后见肖甲、肖某与熊某某、熊某振、熊某欢以及儿子熊某伟的两名朋友在互打,肖某母亲李乙在旁边拉架。肖某拿镰刀、肖甲拿棍乱打,她和李乙厮打。民警到现场后,她和熊某某到医院治伤。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1)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30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南魏庄村委王庄进行现场勘查,李乙一颗下牙松动、面部有抓伤印、额头被咬伤,雷某左手大拇指咬伤。

(2)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肖甲、熊某某准确辨认出罗某即伤害肖甲之人。

5.物证及伤情照片,证明①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拍摄的打架时所用的树枝圆形木棍、折断的方木棍及在肖某家烟炕内找到的镰刀照片;②熊某某右手中指受伤情况的照片。

6.鉴定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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