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理查德.某某,英国籍,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英国切尔腾纳姆人,2014年6月6日入境,入境时所持护照号码521455037,捕前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理查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起、代理检察员李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理查德.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杰、翻译人员李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理查德.某某在住室内,因琐事与其妻赵某甲发生争吵,后持刀将赵某甲颈部、双侧胸背部刺伤。经鉴定,赵某甲胸壁穿透伤致两肺挫伤并血气胸,属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理查德.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理查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理查德.某某提出赵某甲损伤系其与赵某甲夺刀过程中在地上翻滚所致,其无伤害赵某甲的主观故意,辩解其无罪。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案发后被告人理查德.某某对被害人积极施救、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理查德.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于2013年4月份在英国结婚。2014年6月6日,理查德.某某与赵某甲带女儿经瑞士签证入境至北京,次日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的赵某甲父母家中居住。同年10月22日17时许,理查德.某某与赵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理查德.某某持刀将赵某甲双侧胸背部刺伤,致赵某甲胸壁穿透伤、两肺挫伤并血气胸,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理查德.某某主动向附近邻居求助拨打“120”救治赵某甲,民警接警后在医院将理查德.某某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某甲对理查德.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理查德.某某供述:他是英国人,2011年4月份与赵某甲相识,2013年4月份二人在英国结婚,同年7月31日生育一女。2014年6月份,她和妻子赵某甲及女儿从瑞士转境到北京,后到岳父在驻马店市区的家中。同年10月22日上午,他和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午饭后,赵某甲抱着女儿想出门,他不让赵某甲出去,争执过程中他和妻子在地上扭打翻滚,后见赵某甲背部流血,赵某甲让他下楼向人求救,楼下一妇女帮他拨打“120”电话,救护车到后将赵某甲送往医院。 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1年5月份,她与英国人理查德.某某认识。2013年三四月份,她和理查德.某某在英国结婚,同年7月31日生育一女儿。2014年6月6日,她和丈夫理查德.某某及女儿从瑞士到北京,次日回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的家里与父母居住。同年10月22日,她和丈夫因琐事发生争吵,16时30分许,她带女儿出门买东西,她丈夫不让,并用刀朝她脖子上刺一下,后将她推倒在卧室里,她丈夫左手捂着她嘴,右手用刀朝她背部扎五、六刀,后在她恳求下,她丈夫下楼向邻居求救,救护车到后将她送往医院。 3、证人证言 (1)刘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2日17时许,她在楼下和院里邻居闲聊时,与她住同一单元的外国人慌张下楼让看他手机上“120”电话,并用中文说“救老婆”,她遂拨打的“120”,后随外国人到楼上,进屋见赵某甲躺在地上。后救护车将赵某甲送往医院。 (2)张某某证言:她和赵某甲夫妇是邻居。2014年10月22日17时许,她下楼时遇见那名英国人慌张上楼,她到楼下后听见几名妇女在议论帮老外打“120”的事,她就给赵某甲的二姐打电话,后和几名妇女一同到赵某甲家,进屋见赵某甲趴在地上,那名英国人拿毛巾类东西按着赵某甲的后背。 (3)赵某乙证言:2012年,他女儿赵某甲在北京与一英国籍男子相识。2013年3月份,赵某甲与该男子在英国结婚。2014年6月份,赵某甲、英国籍女婿及外孙女回到驻马店市和他一起居住,期间赵某甲与女婿因琐事有时吵架。同年10月22日14时许,赵某甲和女婿在家里又发生争吵,他劝二人后出门。当日17时30分许,二女儿打电话称女婿和赵某甲打架,让他回去,他进院后见救护车停在楼下,到屋后见赵某甲受伤躺在地上,后随同救护车将赵某甲送往医院救治。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勘查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及案发所在房间物品摆放、作案工具(刀)、附着在作案工具及衣物上的血迹等情况。 5、伤情照片,证明赵某甲颈部、双侧胸背部有多处刀刺伤,理查德.某某双上肢有软组织淤青伤。 6、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赵某甲颈部、双侧胸背部损伤系锐器所致,胸壁穿透伤致两肺挫伤并血气胸,属轻伤二级。 (2)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检测刀柄与刀刃结合处血迹、床单及被子上血迹、赵某甲衣服上血迹及理查德.某某裤子上血迹均系赵某甲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水果刀刀柄擦拭物系理查德.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3)法医会诊意见,证明经驻马店市检察院和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师对赵某甲损伤情况进行分析讨论,意见为:赵某甲颈部、双侧胸背部损伤系刺器形成;根据损伤位置、数量、严重程度等特征分析系他人所为,背部损伤分布集中,方向大致一致,四肢无明显的抵抗性、防护性损伤,分析应是身体受限后多次刺扎形成;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赵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7、书证 (1)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赵某甲于受伤后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检查伤情。 (2)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赵某甲亲属提交的相关物证进行登记。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理查德.某某所穿衣物进行扣押备检。 (4)护照及签证,证明理查德.某某于2014年6月6日经瑞士签证入境,入境时持英国护照,护照号码为521455037。 (5)谅解材料,证明被害人赵某甲对被告人理查德.某某表示谅解。 8、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接他人报警后民警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将被告人理查德.某某抓获。 9、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证/绿卡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理查德.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