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某某盗窃罪、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别名),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2月2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别名马别名),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2月2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信浉检监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盗窃罪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某某身患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对被告人马某某的审理。

审 判 长    王春珍

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