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别名),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2月2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信浉检监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某某身患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对被告人马某某的审理。
审 判 长 王春珍
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