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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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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艳犯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4)光刑初字第00152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光山县。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2014年3月2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1日转

(2014)光刑初字第00152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光山县。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2014年3月2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厚民,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1973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光山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3月2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家军,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艳犯购买假币罪、被告人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艳及其辩护人李厚民、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家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刘艳及其丈夫王成才(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为购买假币,到广东省陆丰市经人介绍,王成才以136000元的价格从当地的假币贩子手中购买假币200余万元,购买假币完成后,刘艳与王成才一起乘车返回光山县。2014年3月21日的早上,王成才将购买来的藏于自家卧室里的假币搬运转移至刘某某家中,并告知刘某某。公安机关搜查时,刘某某又配合刘艳将假币转移、藏匿于自家三楼隔热层上时,被光山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清点和鉴定,该批假币系机制假币,面额为2030000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刘艳、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曾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艳明知是假币而参与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以购买假币罪的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购买的假币,而提供藏匿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购买假币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有异议,辩称购买假币系王成才一人所为,其并不知情,其没有购买假币。

被告人刘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艳的行为不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的罪追究刘艳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是王成才把假币弄到其家里的,其没有配合刘艳将假币藏到隔热层里。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建议对刘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中旬,王成才(另案处理)为购买假币携被告人刘艳(王成才妻子),到广东省陆丰市,经人介绍,王成才以136000元的价格从当地的假币贩子手中购买假币200余万元,并委托广东省陆丰市境内一托运部将该批假币运至河南省光山县境内指定地点后,王成才将该假币运回光山县东城美丽和谐庭院的家中,并藏匿于王成才与刘艳的卧室里。3月21日早上8时许,王成才将用红色塑料袋子所装的假币转移至其妻姐被告人刘某某家二楼楼梯口处,被告人刘艳随其后到刘某某家,王成才从刘某某家出来后,被蹲守在此地的光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刘某某家中楼顶隔热层旁查获红色塑料袋子装的假币,并将在假币旁的刘艳、刘某某抓获。经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清点和鉴定,该批假币系机制假币,面额为20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光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王成才可能在贩卖假币。

(2)光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的物品有一塑料袋子假币、假币模板5块、药瓶1个、点钞机1台、慢干水1瓶、豫S-7F589号途观轿车一辆及车内存放的假币100000元、真币14900元、存款凭条3张、稀释剂B一瓶、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刘艳、王成才高铁票各两张

(3)在高某某(刘某某的丈夫)家查获的假币照片

(4)到案经过:证明刘艳、刘某某被抓获。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刘艳的基本情况

(6)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刘某某的基本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我丈夫魏某某因弄假币被抓判刑,现在在信阳市伍家坡服刑。我昨天和王成才一起从信阳到他家的,昨晚在他家睡,我在他姐家里看到了很多假钱。我知道王成才是搞假钱的,以前我丈夫在家的时候我就知道他是搞假钞的。我以前也被信阳的公安拘留过。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我和王成才是连襟关系,我知道王成才贩卖假币好几年了。我家的假币我不知道谁送来的,我当时在厨房干活的。王成才说我家的一塑料袋子假币是他从外地买回来的。

(3)证人林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我们知道王成才去南方购买假币,其20号下午5点钟回来后我们就分组进行布控,到第二天早上7点多我接替上一组,看见王成才提个很重的袋子去刘某某家,我们觉得他有可能转移假币,等其出来后就实施了抓捕,并在刘某某家楼顶隔热层将刘艳、刘某某抓获,袋子里的假币就在刘艳、刘某某旁边。

3、同案人王成才的供述

我于2007年或2008年因涉嫌出售假币被光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后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抓获,回来后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高某某家查获的假币是前几天我和我妻子刘艳一起到广州经邹某某介绍花136000多元在广州陆丰市从一个叫“侬仔”的假币贩子手里买的,有220多万。你们查获假币前的几分钟,我将我家的假币转移到高某某家里,因为我多年做假币生意,放在自己家里有点不放心,高某某不干这一行,放到他家中比较安全些。我把装假币的红色塑料袋子搬到高某某家的二楼他女儿房间门口,高某某和他妻子正在厨房做饭的,我妻子刘艳也到高某某家,我们准备在他家吃早饭。刘艳不知道我们是去购买假币,我没告诉她。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刘艳的供述:大约六七天前,我和我丈夫王成才到广州、深圳住了几天宾馆,我一直没出去,王成才一个人出去的,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呆了六七天,就坐高铁回来了。王成才没给我说什么,但我心里知道王成才这次去购买假币的。昨天天黑的时候,王成才从外面扛一塑料袋子假币回来放在我们睡觉的房间里叫我数一数,我当时没数多少,后来王成才又叫我数壹拾个假币(每壹个是一百张一万元,壹拾个就是一千张面值100元的假币),今天早上孩子上学走后,我从塑料袋子里数了壹拾个假币交给王成才拿到光山农行附近卖,具体卖给谁我不知道。王成才回来后,就把装假币的塑料袋子搬进了我二姐刘某某家,我才和王成才一起到我二姐家。过有一会,我在我姐刘某某家听到外面有动静,这时我在二楼,由于假币太多、太沉重了,我和二姐弄不动,只好扔在隔热层上面。我二姐刘某某知道王成才多次搞假币卖,知道塑料袋子里是假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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