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15)息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初中肄业,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

(2015)息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初中肄业,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世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NE7S5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337线息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息县谯楼办事处何营村清河桥西200米路段超车时,将同向唐国军驾驶的三轮汽车撞翻,致唐国军及鲁NE7S56客车乘坐人尹文涛受伤。2014年4月8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4日,唐国军经息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15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受害者家属共30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调解协议、撤诉申请书、收条等;证人士某、唐某某、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尹文涛的陈述;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