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刑初字第4号 被告人张天华(曾用名张关清、老关),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小学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4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息县公安局抓获,于2014年8月13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志豪,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鸽,女,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9月15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超玉,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经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9月15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向阳,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公诉刑诉(2014)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华犯盗窃罪、被告人杨鸽、孙超玉、李向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华、杨鸽、孙超玉、李向阳及张天华的辩护人史志豪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谯楼街中段,撬门进入尹伟经营的“苹果体验馆”,在二楼休息室将黑色挎包内的1800元现金、电视旁边的100多元现金及咖啡色包内的1000多元现金、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评估价值为2800元)盗走。后经该手机以1850元的价格销卖给在息县岗李店乡街村经营“向阳手机专卖店”的被告人李向阳。 2、2014年4月5日3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息州大道南侧,撬门进入李欣欣经营的“欣欣百货”店,盗走“亿邦”牌男士运动袜子百十双,现金300余元。后又撬门进入西侧烟花爆竹专卖店盗走现金700余元。 3、2014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息州大道息县交通局北侧,撬门进入王芳经营的“迷你超市”,盗走香烟两箱(价值14267元)、欧派电动车一辆,后将电动车丢弃,将香烟以7000元的价格销卖给在息县岗李店乡街村经营“车站超市”的被告人杨鸽。 4、2014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东路甄霞经营的“凤凰美颜美体馆”,盗走200余元现金和两套“香蔓”美容产品。 5、2014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中路刘书信经营的“海敏安防消防器材”店,盗走现金4000余元及电脑主机一台(价值2400元)。 6、2014年5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沿河路中段南侧关玉生经营的“小肥鹅”饭店,盗走现金400元和一台黑色G475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025元)。后将电脑交给被告人杨鸽代为销售。 7、2014年5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息州大道南侧杨建业经营的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800元和香烟109条(价值21806元)。 8、2014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西路朱师锋经营的“诚信文体百货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100余元和香烟12条(价值2239元)。 9、2014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东路息夫人大道西北角肖锐经营的“泸州老窖名烟名酒”店,盗走香烟56条(价值8238元)。 10、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淮河路王红军经营的“云山龙吟茶庄”,盗走一楼冰柜内46斤茶叶。后以6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孙超玉。 11、2014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谯楼街北侧孟祥林经营的“火鸟休闲男装”服饰店,撬门进店盗走一条男式长裤,两条大裤头,一件花半截袖及六、七百元现金。 12、2014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中路陈明凯经营的“阳光副食”店,撬门进店盗走香烟54条(价值8913元)。后将所盗香烟和从肖锐店内盗窃的56条香烟一起以5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鸽。 13、2014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东路陈保成经营的顺源名烟名酒店,盗走1000元现金、60条香烟(价值14665元)、一条重79.67克老凤祥千足金项链(价值27725.16元)。后将该项链以16000元的价格销卖给息县谯楼办事处北街老庙黄金店店主杨明娥,部分香烟以43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杨鸽。 14、2014年7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息州大道北大街东南角邢中洲经营的“中国移动”烟酒副食店,盗走香烟128条(价值27117元)及现金800元。后将该香烟以13000元的价格销卖给被告人杨鸽。 15、2014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淮河路南段东侧章家维经营的“晓同学”服装店,盗走40件女式服装。 16、2014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息州大道将军路西北角罗静经营的“阳光”烟酒副食店和杜新忠经营的汽车票代售点,盗走香烟15条(价值2314元)和400元现金。后将所盗的15条香烟和盗窃杨建业所得的109条香烟、盗窃朱师锋所得的12条香烟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鸽。 17、2014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一桥路杨晓磊经营的“一桥宾馆”,盗走约400元现金及两箱饮料。 18、2014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沿河路教育小区东侧赵倩经营的“凯尚美容休闲会所”,盗走一条硬盒中华烟、两条玉溪烟(价值740元)及一把汽车钥匙。 19、2014年8月5日3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谯楼办事处千佛庵中路芦新山经营的“南湾鱼馆”,盗走四楼大厅裤兜内的3000余元现金及卧室钱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 20、2014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张天华窜至息县淮河办事处文博苑北门王志起经营的“三里井副食店”,盗走三条硬盒中华烟、四条玉溪烟(价值1840元)及现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