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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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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大某、陈某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大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大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东,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大某、陈某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发科、被告人陈大某、陈某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大某、陈某东商量找张某前夫贾某某讨要欠款,若贾某某不归还欠款就将其家中物品毁坏。后二被告人到鄢陵县花样年华小区张某家中,因索要欠款未果,陈大某将张某家的茶几、玻璃门等物品毁坏,陈某东用随身携带的一瓶黑色自喷漆喷到张某家门、家具和墙壁上。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17588元。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陈大某、陈某东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大某、陈某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谅解协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大某、陈某东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大某、陈某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大某、陈某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大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郑剑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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