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8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7月9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A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法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6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查A到彭店乡栗北村杜D家,翻墙进入院内,在堂屋东房间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回家的杜D当场抓获。
2、2013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查A到本村查B家,翻墙进入院内,在堂屋西间房偷走现金五、六十元。几天后再次翻墙进入查B家中实施盗窃时被查B当场抓获。
3、2014年3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查A在彭店乡栗园村麻C开的网吧上网时,盗窃现金二、三百元,在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查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进入杜D家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到查B、麻C家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查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D、查B、麻C陈述、证人陈E、张F、查G、查H、邢J、张K、查L、查培D证言、鄢公(刑)勘(2014)06000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查A、杜D、查B、麻C、张F、查G、查H、邢J、张K、查L、查培D身份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鄢陵县公安局彭店派出所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A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查A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到杜D家盗窃的事实,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盗窃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A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郑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