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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A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A。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A。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A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发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梁A饮酒后驾驶豫KMU569两轮摩托车,沿鄢陵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柏梁镇姚家路口西8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牛B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自己和牛B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梁A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4.750mg/100ml,系醉酒。

另查明,经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A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梁A与被害人牛B私下自行和解,一次性赔偿牛B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款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B陈述、证人杜C、王D、马E、马F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118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鄢陵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梁A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鄢公交认字(2014)第112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鄢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证明(到案经过)、鄢陵县柏梁镇卫生院诊断证明、鄢陵县大马镇南丁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A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郑剑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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