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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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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A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9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9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发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4日22时35分,被告人王A饮酒后驾驶豫KWB891面包车,沿鄢陵县城翠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翠柳路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A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633mg/100ml,系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B、周C、耿D证言、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5)毒鉴字第15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鄢陵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王A、王B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豫KWB89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王A驾驶证、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查获照片、鄢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郑剑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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