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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贵犯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78号 罪犯张君贵,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29号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78号

罪犯张君贵,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29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君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人民币;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人民币。张君贵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3年02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1989年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张君贵利用其担任三门峡财政局科长、国土资源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吕某某、郭某某等13人财物29次,共计人民币243万元和美元1万元。其中索贿3次,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君贵个人财产中有16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追缴。

罪犯张君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5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君贵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君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君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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