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556号 罪犯梅学海,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以(2011)镇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梅学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金166444.2元。因该犯患病,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2011)镇刑执字第0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4月12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2011)镇刑执字第113-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将其收监执行。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梅学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12时许,罪犯梅学海无证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沿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境内207国道1683KM+585M处时,因超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处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秀祥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玉芝受重伤,张秀祥、郭丙荣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梅学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被认定为老年犯,受到监狱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残疾患病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梅学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梅学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