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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放火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丈夫周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周某某离开家,黄某某多次给周某某打电话无人接听,遂到自家储藏室,用打火机将卫生纸点燃置于柴火上,又将柴火置于煤炉上纵火,后蔓延的火势被赶来的消防官兵扑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8日中午,我和丈夫周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两人都出门了,晚上11点左右我回到家,我丈夫也从外面回来,他接了个电话又出门,我给他打了五六个电话他不接,我就给女儿打电话,让女儿给他传话说如果不接我电话我就把房子烧了。我当时很生气,就想死,我跑到储藏室,储藏室里有煤炉子和柴禾,我先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把烧着的卫生纸放在柴禾上,为了让火烧得更大,我又把柴禾架在煤炉子上,我看火着起来了就从储藏室出来,走到储藏室门口看我点燃的火。没多久,我女儿从外面回来,看我站在烧着的房子门口就把我往外拉,不一会119赶到把火扑灭了,110也来了。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8日晚上12时30分许,我和爱人黄某某在家生气吵架,她动手打我,我就跑出去了,黄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要放火烧房子,于是我就报警了,等我回到家消防队已经在扑火了。

3、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9日凌晨1点多,我被邻居的呼救声吵醒,我从窗户看到我后面邻居的房子着火了,火着得很大,没多久我就看到119和110来了,119把火扑灭了。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9日凌晨1点许,我在租住的房内睡觉,听见隔壁的老太太在吵架,因我是外地人,听不清她在和谁吵、吵什么。等到2点多,我听见她家里有啪啪啪的声音,我起来看到她家着火了,很多烟冒出来,警察和消防队的人也过来了,我看见火慢慢灭下去就回屋睡觉了。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周某某住处着火房间面积15平方米左右,屋内全部起火,主要放置有火炉、柜子、凳子和部分杂物。四周墙面墙皮烧损剥落均匀,着火房间门、前窗、后窗和东侧山墙的孔洞上部有烟熏痕迹。

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9日凌晨1点50分左右,民警将失火现场的黄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

7、另有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书、被告人黄某某的前科证明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在家中放火,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对其帮教矫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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