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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开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开强,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开强,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开强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开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叶开强在苏某某介绍下认识胡甲后,向胡甲和胡甲的朋友徐某某“借钱”并谎骗以自已的房屋产权证做抵押。2O13年9月19日,以胡甲为担保人,被害人徐某某向叶开强借款10万元,叶开强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交给胡甲和徐某某二人作为抵押,但没有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登记。随后,叶开强在信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以自己房屋产权证保管不慎丢失为由,申请重新补办新的房产证,并于2O13年10月1日在信阳日报发表《声明》:“因(房产证)不慎丢失,特声明作废”。《声明》公告到期后,叶开强将房屋以41.8万元卖给胡乙,并于2O13年12月25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叶开强逃匿。2014年10月2O日,叶开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叶开强供述,我欠苏某某钱,没钱只有找别人借钱还。苏某某就说胡甲有钱,帮我联系看看。后苏某某说对方要利息5分,我同意后双方见面。对方说得用房产证作抵押,我(就)偷偷地把结婚证和户口本拿出来,连同房产证交给对方。签定合同后,我还苏某某和欠他人的钱了。

因我赌博,老婆知道后要离婚并要我还(欠)她娘家的钱。没有钱给就卖房,我对老婆说房产证丢失了去补办房产证。我按房管局的要求登报声明后,房管局把房产证给我补办了。我把房产以42万元的价格卖给叫胡乙的人,得钱后我还老婆娘家亲属一部分,其他让我赌博输掉了。我把房子卖掉后就到新疆打工去了。

2、被害人胡甲陈述,2013年8月,同事苏某某(出租车司机)找我讲:她有一朋友急着用钱,找我借钱,如我没有帮他找个朋友借点也行,我问借钱干什么,苏某某说做化肥生意的,说有房产证担保。几天后,双方见面时,叶开强拿出他的房产证。我和朋友郭某一起看房子后到朋友徐某某家里,把看房子的情况,还有叶开强的房产证、结婚证、户口本给徐某某看了。之后双方签定合同并把10万元现金交给叶开强,借钱期限从2013年9月19日到2014年1月19日。快到期时,我接徐某某电话讲钱一分没还,电话还停机。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把钱交给叶开强,签有收据和合同,同时叶开强把他的房产证原件交给我作为抵押。当到期时,找不到叶开强且手机停机。经查,发现叶开强将房产证挂失,把房产转卖了。

另有上述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以及叶开强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在案佐证。

4、证人李某证言称,叶开强是我前夫,几年前我们就准备卖房子。2013年下半年时候有很多人找我们要账,我和叶开强就开始卖房子,买主找好了,发现房产证不见了。叶开强说房产证丢了,我们一起去补办房产证。我不知道叶开强用房产证抵押借10万元的事,他没有给我讲。

5、证人苏某某证言,叶开强借我24000元钱,我要急了,他让帮忙问哪儿有钱贷款,说他有房产证。我和胡甲说此事,胡甲说他可以找到钱,但必须有证做抵押,随后,叶开强和胡甲联系上了。2013年农历8月15日那天,叶还我钱了,年底胡甲找不到叶,就找我,我和胡甲一起到他家,开门的人说走错门了。

6、叶开强在信阳日报声明房产证丢失和房产买卖、过户材料证实,2O13年10月1日在信阳日报发表丢失声明,且声明到期后,叶开强将房屋以41.8万元卖给胡乙,并与2O13年12月25日办理了过户手续。

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0日,叶开强在信阳市浉河区车管所办理驾驶证时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开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开强尚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开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良军

助理审判员  王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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