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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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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常某某、刘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10月23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10月23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刚,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某刘刚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上午7时许,在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文化网吧门口,被告人姜某、常某某二人从网吧上网出来后在门口发现一辆白色哈里威牌摩托车,常某某怀疑该车是其朋友被告人刘刚之前丢失的车辆,遂打电话给刘刚,刘刚赶来后确认该车不是其丢失车辆后,由姜某提议,刘刚将车锁破坏,三人将该摩托车推至姜某居住的“柳堤春晓”小区楼下停放。之后,姜某和常某某通过中间人葛某将该车以4000元的价格售出。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姜某的供述:2014年6月份某一天,我和常某某正在信阳市狮河区建设路“文化网吧”上网结束后下楼,发现有一辆白色摩托车停放在网吧门口,常某某告诉我说这辆摩托车像他朋友刘刚之前被盗的摩托车,刘刚过来看后说不是他的,可能像张某之前被偷的摩托车,后来打电话给张某,他过来后说这车也不是他的。我就说不管这车是谁的,先把这辆摩托车推到我柳堤春晓小区楼下放着,刘刚把车头锁给弄坏了,然后刘刚和张某他俩把摩托车推到我小区院内放着。常某某找我说拿1000元钱用,我就从我六爹那里拿了1000元,给了常某某500元,我自己留了500元,车钥匙给我六爹了。后来常某某跟我说把那辆摩托车处理弄点钱花,我就找到了葛某,叫葛某帮忙把摩托车处理掉。第二天葛某就到我小区来看车了,我就给常某某打电话,当时葛某带了两三个人过来看车,我们以4000元钱将车抵押给葛某介绍来的朋友。买车的人问我有发票没有,我说明天常某某把发票给你拿过来,后来我们以4000元价格成交了。

2、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2014年夏天6月份,我在信阳市小南门文化网吧上网包夜,姜某也到这个网吧上网,上网结束在楼下看见有一辆和我朋友刘刚被盗的摩托车相符,我就给刘刚打电话让他过来看看。刘刚到现场后看看摩托车说这辆摩托车不是他的,像张某被偷走的那辆车,张某过来看了后说也不是他被偷的摩托车。这时姜某说管他是谁的,先把这辆摩托车推到他家柳堤春晓小区楼下放着,我和刘刚、张某都没有说什么。刘刚上去把摩托车头锁给弄坏了,姜某叫张某把摩托车推到他家柳堤春晓小区楼下,我们四个人就各自离开了。两天之后,姜某给我500元钱让我修车,我在建设路柳堤春晓旁边修车的地方把车锁换了。几天之后的上午我到小南门找姜某玩,下午的时候姜某对我说有人来看摩托车,下午姜某喊“二哥”的30多岁男子到柳堤春晓院内看车,和他二哥一起来的有两名男子,我们五个人在场。他们在那边说什么我不清楚,过一会他二哥他们离开了,姜某让我把摩托车骑到小区靠民权路大门,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们修车花了200多元,剩下的钱我问姜某怎办,姜某说你们自己拿着花。

3、被告人刘刚的供述:2014年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我上半年买的一辆摩托车被偷走了,我让我的玩伴去报警。之后的某一天,常某某给我打电话在建设路一个网吧门口停有一辆好像我丢失的,后来我和张某一起到了网吧门口,我发现这辆车不是我之前丢的。我们将车推到院内。我把摩托车的车头锁弄坏,后来知道不是我的车。我和张某就坐车回平桥了。当时姜某和常某某就在车旁边。至于摩托车如何处理的我不知道。后来听常某某说的,姜某和常某某一起把车卖了。这辆车很像我的,我想推到院内一段时间,看有没有人认领,没有想到要推回原地。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6日17时左右,我朋友郝涛骑着一辆摩托车来找我,我一看是我6月16日被盗的摩托车,我问他车是怎么来的,他说他找他玩伴借的,我不让他走,然后我拿着发票一起到楚王城找他玩伴,去了之后他玩伴说他也不知道车的情况,问我什么意思,是要车还是要钱,如果要车把车骑走,不要车给我三四千块钱,我不愿意,然后郝涛的朋友又把买我车的人喊过来,他说车子是我卖给他的,我很生气,就报警了。

5、证人葛某的证言:2014年7月左右,姜某让我帮他联系摩托车买主,后联系到邻居胡某,我到姜某家(柳堤春晓)看了看摩托车,是白色跑车,是个新车,感觉还不错,我就问姜某,这车会不会是偷的车,姜某说让我放心,不会有问题,然后我就给胡某说这车可以,给胡某说如果喜欢就要,不喜欢算了,并让胡某过去看看,胡某过去看之后,也相中了,最后以4000元成交,姜某说他朋友先用着把车抵押给胡某,半个月后姜某来赎,然后给胡某点利息,我还给姜某说,让他稳当点,我在中间介绍,有钱了把钱还给胡某,我还问他有没有发票,姜某说卖车的摩托车店老板为了逃税,没开发票,让胡某骑着车到贸易广场金色水岸旁边的一个摩托车店去开发票,就这样胡某把车买过来了,我联系姜某,一直联系不上姜某了,然后2014年10月15日20时许,我找胡某借车,骑到楚王城前进小区旁边“金鑫网吧”上网中间,有个网吧的小孩,找我借车说回家拿东西,后来他说摩托车是他邻居几个月前被盗的,就让那小孩把发票拿过来,看了发票知道摩托车是偷的赃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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