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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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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曾用,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浉刑一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李曾用,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饭后骑电动车带邹某某行至浉河区新华西路二中胡同附近时,与被害人肖某甲所骑的电动车相撞,二人发生争执,与李某某一起吃饭的王某、杨某某、吴某某随即赶到后,李某某一方将肖某甲的劲泰二代电动车和拜戈牌手表砸坏,并致肖某甲的苹果牌手机损坏。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三项物品价格为9330元。案发后,李某某赔偿肖某甲各项损失共计29000元,肖某甲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李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14日23时许,我饭后骑电动车带女朋友邹某某沿新华西路从西往东走,路过二中胡同口附近时,与一辆自东往西的电动车差点相撞,对方骂了我一句,我也还了他一句,随后双方动手厮打。后来我朋友杨某某和他的一个朋友过来把对方拽开,对方没有骑车就往西走,吴某某出来把对方拦住,动没动手我没看见,后来听说双方动手了。对方离开后,我把他的电动车砸烂了。

2、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当晚11点多我下班回家,走到新华西路二中门口,与一辆逆行带人的电动车撞在一起,我停下车让对方慢点骑,对方下车问我是否不服气,然后抓住我的衣领踢了我一脚,他喝多了没站稳摔倒了,起身抓住我的衣服并喊人,从“我家小馆”烧烤摊出来四个男子,其中三个上来就打我,另一个体型较瘦的在劝阻。喝酒骑车的男子用拳头打我头,我抬起左手格挡,他把我的手腕往下拽,把我的手表拽掉了,他看见是块手表就顺势给了旁边的女孩。此时另外三个人还在殴打我,我扭头往西跑了十多米,从烧烤摊又出来一个男子追上我,抓住我继续打我。这时我爸过来拦住这名男子,我扭头看到喝酒骑车的男子正在带着从烧烤摊出来的三个人在砸我的电动车,砸了一会他们就往消防队方向跑了,我爸就报警了。我的手机放在裤兜里,他们打我的时候踢在我腿上把手机踢坏了。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5日晚上,我和李某某、李某某女朋友、王某、杨某某在新华西路吃饭喝酒,凌晨0点30分李某某骑车带女朋友回家,我和王某、杨某某继续吃饭。李某某走到王龙烧烤门口跟人打起来了,叫我们过去帮忙(打架),王某和杨某某过去后一直在拉架,我过去后看到李某某跟一个年轻男人厮打在一块,上去把对方按在地上,朝他左胸打了两拳,这时对方的父亲过来把我拉到一边,让我找打他儿子的李某某等人,我们找到李某某的哥哥。我赶到时电动车已经倒了,不知道怎么损坏的。

4、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同桌吃饭的有李某某、杨某某、吴姓男子和一个不认识的共5人。饭后李某某骑车送我回家,刚走不远就差点与对面一辆电动车相撞,对方好像骂了一句,李某某就质问,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我当时很害怕就叫了杨某某一声,杨某某跑来拉架,跟杨某某一起过来的还有那个我不认识的人。我在地上捡我劝架时掉在地上的手机等物品,没有注意那个不认识的人是否动手,也没见到对方的手表。后来李某某用脚踹了几下对方的电动车。双方被拉开后,对方往“我家小馆”方向走,姓吴的把他拦住,用胳膊搂他的脖子,再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南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我在新华西路的烟酒店里听见外面有人在争吵,出去看见两个年轻男子,好像是因为交通事故,穿风衣的男子逆行,矮个男子上前拉穿风衣男子的衣领并打对方,厮打过程中,矮个男子拽住了对方的手,好像把一块手表扯下摔在地上弹了好远,女孩跑去捡了回来,矮个男子从女孩手里抢过表摔在地上,我看见表被摔了好几瓣。矮个男子朝“我家小馆”烧烤附近喊人,穿风衣男子就往西跑,从烧烤店附近出来四五个男子,迎面撞上穿风衣男子并殴打他,其中一个男子一直在劝阻,矮个男子没有上前殴打,走到穿风衣男子电动车旁开始砸电动车,然后我就进店了。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4日晚上11点多,我从外面吃饭回来,看见两个年轻人在吵架,其中一个带着个女孩,他俩吵了几句,带女孩的年轻人揪住对方拉倒在地,双方厮打在一起,带女孩的年轻人喊了一声后过来了四五个人揪住对方就开始打,那个男孩打不过往八一路方向跑,这四五个人在后面追,带女孩的年轻人没有追,举起倒在旁边的电动车砸,他砸的时候捡起地上的一样东西就摔,那东西弹了好远,我仔细一看是一块手表,旁边的女孩把表捡了回来,男孩抢过表摔在地上还踩了一脚,他使劲较大把自己摔了一跤,之后女孩把他劝走了。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当晚有个青年骑在电动车上,他左侧的矮个男子一手拉着骑车青年左手,另一只手捶打骑车青年头部,打了几下从骑车青年手上用力扯掉了一个金黄色的金属物后扔给旁边的女孩,女孩捡起金属物装进自己的口袋,矮个男子还在拉扯骑车青年,边拉边喊“你们快来啊”,随后“我家小馆”冲出四个男子,其中三个协助矮个男子将骑车青年拉下车并对他拳打脚踢,另一个在劝阻。骑车青年挣脱后往西跑,四个打人的男子又开始砸摔骑车青年的电动车。骑车青年往西跑了不足200米,被一个从我家小馆出来的男子拦住打了几下,后被一个赶到的中年男子制止。

8、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证明:当晚我在与人聊天时听到旁边喊有人在打架,我走近发现四五个年轻人在围打一个男子,仔细一看被打的是我儿子,便上去拉架,打人的其中一个是我家门口开烧烤店的,我说是我儿子,他们没继续打了,除了开烧烤店的被我拉开,其他四人转头就去砸我儿子的电动车,然后我就报警了,那些年轻人看我报警就跑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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