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1989年曾因犯销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因犯寻衅滋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陕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1989年曾因犯销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1993年12月曾因犯盗窃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中旬至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趁观音堂煤矿煤场夜晚无人看护之际,乘坐由张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的豫MD6017面包车窜至陕县观音堂煤矿煤场,用铁钎将原煤用编织袋装好后抬到豫MD6017面包车上,运至被告人梁某某在陕县观音堂煤矿的一个院子储存。2014年12月2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后在张某某带领下,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经称重,盗窃原煤共计39.6吨。经价格鉴定:被盗39.6吨原煤价值9540元。

本院另查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带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被盗原煤39.6吨已发还被害单位观音堂煤矿。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证言;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过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三门峡市质量技术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原煤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被盗财物已被发还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喜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惠敏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