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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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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8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86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捕鱼机”打鱼方式在长葛市老城镇和平村一游戏厅内组织侯某某、侯某甲、张某某、郭某某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鱼机1台,麻将机5台,老虎机2台,赌资695元。经长葛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大队认定:1台捕鱼机共有6个独立操作基本单元,5台麻将机中的1台麻将机的一个操作单元损坏,其他每台麻将机有2个独立操作基本单元,5台麻将机共有9个独立操作基本单元,2台老虎机共有2个操作基本单元,以上8台游戏机均能正常使用,均具有退分功能,可供个人独立操作基本单元共有17位,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游戏厅内的8台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甲、侯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袁某、张某某、张某甲、唐某某、钟某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委托书、(长)公赌机认定字(2014)第030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赃款依法应予收缴,扣押的赌博设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695元予以收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涉案扣押物品捕鱼机一台、麻将机五台、老虎机二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中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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