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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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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松林、徐遂江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2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松林,男,2000年10月8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10月17日因情节轻微被释放。2014年6月13日因组织、教唆、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2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松林,男,2000年10月8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10月17日因情节轻微被释放。2014年6月13日因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期限至2014年6月28日。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传利,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遂江,男,2000年3月6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3月30日因转监视居住被释放。2014年6月13日因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期限至2014年6月28日。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志广,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松林、徐遂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松林及其辩护人张传利、被告人徐遂江及其辩护人韩志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松林、徐遂江在2000年因宣传“法轮功”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徐遂江、卢松林驾驶黑色无牌摩托车于长葛市后河镇西樊楼村,向路旁村民传发邪教“法轮功”宣传单,后二被告人在长葛市后河镇山孔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及二被告人家中收缴了大量“法轮功”宣传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卢松林、徐遂江的行为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松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法轮功”不属邪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传利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松林修炼“法轮功”只是个人信仰,是为了强身健体,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起诉书指控的宣传品数量没有明确且未鉴定,卢松林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徐遂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韩志广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遂江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主观动机是好的,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起诉书指控的宣传品数量没有明确且未鉴定,徐遂江曾被监视居住但其刑事处罚不能成立,请求判处徐遂江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松林于2000年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徐遂江于2000年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卢松林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并找到徐遂江,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于长葛市后河镇西樊楼村,向路旁村民传发邪教法轮功宣传品天赐洪福2014年5月月刊第97期(有“普天同庆世界法轮大法日”、“走近法轮功”等字样)、法轮功门票(有“中国共产党亡”字样)、2014神韵晚会光碟,后二被告人在长葛市后河镇山孔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二被告人法轮功宣传品小册子62本、光碟22张、门票4张(有“中国共产党亡”字样)、护身符30个、记事薄本。另,公安机关在卢松林家中扣押小册子书籍49本、传单87张、光碟14张、护身符14个、磁带1盒、李洪志画像2张、法轮标识2张、法轮功台历2本、MP42个、光碟播放器2个、笔记本电脑1台;在徐遂江家中扣押法轮功书籍小册子4本、李洪志画像1张、法轮功标识2个、法轮功挂历2个、反宣币1张、法轮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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