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79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三,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三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赵金三使用以赵某某身份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长葛支行信用卡一张(卡号:5240470007869526),该卡自2012年5月27日透支消费50000元后一直未还款并于2012年6月25日形成逾期,逾期本金49266元。经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收后,被告人赵金三仍未归还逾期款超过三个月。案发后,被告人赵金三归还银行9204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赵金三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金三对长葛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赵金三与赵某某一同到中国工商银行长葛支行以赵某某身份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240470007869526)。该卡领取后由赵金三实际持有并使用,且自2012年5月27日透支消费50000元后一直未还款,于2012年6月25日形成逾期,逾期本金49266元。经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电话、短信、挂号信等方式多次催收,赵金三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未按照约定还款。案发后,赵金三归还银行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银行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赵某某、薛某某、赵某某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控告信、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照片、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邮件交寄清单、长葛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长葛市公安局和尚桥派出所出具的赵金三还款说明、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金三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赵金三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金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判员 李春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