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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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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5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05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9月26日以来,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持有并使用刘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270300017928648)恶意透支9万余元一直未还款。该卡于2012年5月25日形成逾期,形成逾期期间,刘某某先后替范某某归还逾期款共计75000元。截止至2014年6月17日,逾期本金24744.39元,利息38768.42元,滞纳金15998.63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范某某家属偿还本金24744.39元。

二、诈骗罪

2013年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预谋后,伪造车辆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抵押给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白色捷达轿车,骗取张某某现金47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并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应以诈骗罪追究责任,范某某、陈某某在诈骗犯罪中均系主犯,范某某在诈骗罪中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辩称,信用卡不是套现,我把钱给刘某某了让他还钱,他没把钱还上;指控诈骗罪中是想着把车抵押用些钱,不是空手抵押。庭审后,范某某书面表示认罪悔过。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们是把车抵押用点钱,对方是放高息。庭审后,陈某某书面表示认罪悔过。

经审理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9月26日以来,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持有并使用刘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270300017928648)恶意透支,截止至2014年6月17日,逾期本金24744.39元、利息38768.42元、滞纳金15998.63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范某某家属偿还本金24744.39元,至2015年4月3日,刘某某名下信用卡逾期本息已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范某某供述:刘某某的信用卡办出来以后,我要过来一直使用。2011年9月,我在澳门帮朋友刷卡消费9万余元,回到国内后朋友把钱给我。我用这钱加上我个人的一、二万元交首付款11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到2012年我借投资公司25万元无力偿还,就把汽车抵账了15万元。逾期后,刘某某说银行催着让还钱,我也没有能力偿还。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并形成逾期,经多次催收无果,要求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为该行挽回经济损失。

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1年7、8月份,范某某让我办理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由他使用,我们一起申请办理,我签收后把卡给范某某使用。用了几个月后,银行给我打电话说我的信用卡逾期了,让我及时还钱,我收到通知后就及时给范某某打电话让他及时还钱,他一直没有还。后来我就陆续替范某某还了75000元,再后来我也没有能力还钱了。

4、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刘某某辨认出了使用其信用卡透支未按约定还款并形成逾期的人是范某某。

5、报案材料、办理信用卡申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邮件交寄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出具的说明,显示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至2014年2月10日透支逾期本金24744.39元,工商银行多次向刘某某和范某某催收欠款未果。

6、还款手续、工商银行情况说明,证明至2015年4月3日刘某某名下信用卡(尾号7269)本息等已全部还清。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诈骗罪

2013年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预谋后,伪造车辆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抵押给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白色捷达轿车,骗取张某某现金4700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张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范某某用我的名字伪造了一个假的机动车行驶证,我用他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和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范某某骗一个叫张某某的人47500元,我从中获得9500元。抵押给张某某的车是范某某分期付款的白色捷达车,车牌号为豫KA289C。

2、被告人范某某供述:2012年我分期付款提了一辆车。2013年1月份,我和陈某某商量用他的身份证信息办一套假车辆手续抵押给张某某贷款,我去禹州办理了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约张某某看车,陈某某、范某某开车去见张某某,从张某某手里拿回来47000元。我分给陈某某9500元,还给范某某17000元帐,自己得了20500元。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1月下旬,范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村里有一个叫陈某某的做生意急用50000元钱,愿把自己的车做抵押。陈某某开一辆白色捷达轿车过来,和他一块的还有一个孩儿,我看后在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通过转账把款转到陈某某提供的账户上。一个月期限到了以后,我给陈某某、范某某联系,他们说把钱凑齐给我。我上网查了查抵押给我的车的车牌,根本没有这个车牌,我才知道上当了。我给范某某打电话说要报警,范某某说不让我报警,钱过几天给我,之后两个人就联系不上,后来车也被许昌亚飞汽车公司的人开走了。

4、证人肖某某证言:2012年10月,范某某在我公司买了一辆分期捷达车,首付交了20000元。过了几天我给他打电话一直联系不上,我就感觉不对劲。2014年4月17日,我去长葛瑞景花园办业务,无意间发现了这辆捷达车,我就用备用钥匙将车开回公司,下午1点多,被张某某拦住,他说这辆车有人抵押给他了。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知道丈夫陈某某诈骗后借了30000元钱,范某某家拿了20000元钱到公安机关退赃,

6、证人范某某证言:2013年元月,我向范某某要帐,他说俺村的陈某某把他的车准备抵押给张某某贷几万元,贷出后先还我17000元。我就跟着陈某某开着一辆白色捷达车让张某某看后做抵押,陈某某没银行卡,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了,一共打了47000元。我把钱取出来给范某某,他给我17000元,给陈某某了9500元。

7、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长葛汽车展厅有关捷达车情况说明、证明、验车提车单、汽车合格证、完税证、发票,证明涉案捷达车为范某某购买的分期付款车,所有权归许昌亚飞汽车租赁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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