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A与赵B、赵C、李D、葛E、田F(六人均已判)一起到鄢陵县张桥镇新东村,各自利用自制的捕捉工具在农户墙上捕捉壁虎。被告人赵A当晚共捕捉壁虎260。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捉的壁虎属无蹼壁虎,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2014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赵A主动到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捕捉壁虎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A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A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A与赵B、赵C、李D、葛E、田F(六人均已判)一起到鄢陵县张桥镇新东村,各自利用自制的捕捉工具在农户墙上捕捉壁虎。被告人赵A当晚共捕捉壁虎260。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捉的壁虎属无蹼壁虎,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2014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赵A主动到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捕捉壁虎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田F、赵B、赵C、李D、赵B供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林司鉴字(2356)号物证鉴定书、鄢陵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赵A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处理物品物品清单、扣押照片、放生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自首证明、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赵A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A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剑波 代理审判员 梁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留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