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164号 罪犯王金民,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渑池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渑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618518.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金民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9日5时许,王金民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池底至滹沱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卓立公司磅房处与相向行走的行人崔道煌相撞,致崔道煌受伤,肇事后王金民逃逸。2011年8月29日,渑池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王金民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崔道煌的伤情为重伤。渑池县人民法院认为,王金民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他人直接财产损失达618518.18元,且无力赔偿,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罪犯王金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积极履行,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金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占通 审 判 员 袁晓毅 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庆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