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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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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现信用卡诈骗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080号 罪犯刘长现,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洛龙刑初字-1第121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080号

罪犯刘长现,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洛龙刑初字-1第121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长现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长现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长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身份证,挂失补办他人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诈骗金融机构现金171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长现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刘长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罪犯刘长现自上次减刑以来,虽受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但其在犯罪中系主犯,且罚金100000元未履行,也未提供不能履行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其所犯罪行、刑罚履行情况及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长现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范俊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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