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89号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
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东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