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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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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凤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100号 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翠凤,女,1963年8月5日出生,义煤集团运销公司内退职工,住河南省义马市。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100号

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翠凤,女,1963年8月5日出生,义煤集团运销公司内退职工,住河南省义马市。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翠凤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翠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王翠凤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后退赔被害人。被告人王翠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翠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翠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翠凤撤回上诉。

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东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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