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涛,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2002年6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于2014年5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于2014年5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英伟(绰号半截牙、半截),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1997年5月2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2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文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199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14年5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衡树兴,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涛、王磊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张英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马文玉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衡树兴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涛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磊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张英伟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马文玉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衡树兴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郑涛、王磊、张英伟、马文玉、衡树兴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东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