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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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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涛、王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涛,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2002年6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涛,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2002年6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于2014年5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磊,男,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于2014年5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英伟(绰号半截牙、半截),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1997年5月2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2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文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199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14年5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衡树兴,男,1970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涛王磊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张英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马文玉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衡树兴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涛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磊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张英伟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马文玉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衡树兴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郑涛、王磊、张英伟、马文玉、衡树兴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东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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