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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爱琴、张卫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爱琴,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辩护人段京丽,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卫星,男,1968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爱琴,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辩护人段京丽,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星,男,1968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群英胡同2号院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娟,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辩护人李娜,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爱琴、卫星、张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义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卫星、张娟父女沉迷于炒股、炒外汇,将其家中钱财赔光,被告人魏爱琴为了帮丈夫、女儿筹集钱财继续炒股,魏爱琴、张卫星、张娟虚构其家做木材生意、开板厂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魏爱琴、张娟隐瞒其住房系租赁的真相,用该住房向李某某、宋湘某、许阳抵押借款,在明知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形式陆续骗取贾某某、李桂某等21名被害人资金,该三人诈骗所得资金由被告人张卫星、张娟用于炒股、炒外汇全部亏损,截止案发,多数资金不能偿还。其中魏爱琴参与骗取资金176.9万元,张卫星参与骗取资金35万元,张娟参与骗取资金42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骗取被害人贾某某资金19万元(借条金额20万元,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1万元),之后支付利息0.36万元。

2.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资金6万元(借条金额6.635万元,借款时直接加入利息0.635万元),之后支付利息0.65万元。

3.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王有茹资金1万元(借条金额1万元)。

4.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资金4.5万元,(借条金额4.5万元,借款时直接扣除利息0.15万元),之后支付利息0.03万元。

5.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李素某资金15万元(借条金额16.125万元)。

6.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吴基某资金2万元。

7.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李桂某资金44.5万元(借条金额52.2万元);其中张卫星参与骗取李桂某16万元,之后支付利息0.58万元。

8.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钱秋某资金1万元(借条金额1万元)。

9.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王金某资金12万元(借条金额12万元),后支付利息1万元。

10.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蒋秀某资金23.9万元(借条金额24.96万元),借款时直接加入利息1.06万元。

11.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唐卫某资金3万元(借条金额3万元)。

12.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石留某资金3.3万元(借条金额3.3万元),已支付利息0.18万元。

13.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王三某资金1万元(借条金额1万元),已支付利息0.24万元。

14.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张小某资金16万元(借条金额16万元),已支付利息0.5万元。

15.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宋湘某资金7万元,(借条金额7万元)。

16.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吴银某资金5.8万元,(借条金额6.472万元,直接加入利息0.872万元),已支付利息1万余元。

17.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于秀某资金4万元(借条金额4.96万元,直接加入利息0.96万元),已支付利息0.12万元。

18.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郑艳某资金5.4万元(借条金额5.4万元),已支付利息0.7万元。

19.被告人张娟骗取被害人许某、茹某某资金23万元(借条金额25万元,已还2万元),已支付利息0.16万元。

20.被告人魏爱琴骗取被害人李文某资金2.5万元(借条金额2.5万元),已支付利息0.07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有各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王有茹、孙某某、李素某、吴基某、李桂某、钱秋某、王金某、蒋秀某、唐卫某、石留某某、王三某、张小某、宋湘某、吴银某、于秀某、郑艳某、许某、茹某某、李文某的陈述、证人魏爱玲、上官建民、张秀英的证言,被告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的供述和辩解,借条、户籍证明、住房产权证书和千秋矿后勤服务中心证明、证券公司对账明细及银行存取款明细、抓获经过等。

义马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魏爱琴诈骗17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卫星诈骗35万元、被告人张娟诈骗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当庭认罪,对所骗取的款项,直接加入的利息部分,从所骗取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对骗取款项后,支付的利息部分,认定为部分退赃,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魏爱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张卫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三、被告人张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四、被告人魏爱琴、张卫星、张娟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魏爱琴上诉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诈骗的想法,是想用炒股赚钱还钱,但未能如愿,原判认定自己行为属于诈骗错误,量刑过重,有认罪态度好,诚心悔罪等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处罚。辩护人亦提出上诉人魏爱琴不构成诈骗罪,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张卫星上诉称:自己没有虚构开板厂、虚构房产抵押骗取取他人钱财,不构成诈骗罪;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张娟上诉称:1.茹红红明知借款用途是用于炒股和炒外汇,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诈骗;2.贾某某的19万元款项重复计算;3.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原判相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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