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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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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二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郜某某,男,1981

(2015)滑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郜某某,男,1981年2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获嘉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于2014年9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秦某某经多次传唤不到庭,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中止对被告人秦某某的审理,并决定对被告人秦某某予以逮捕。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对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赵明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秦某某为偿还欠被告人王某某的8万元债务,找到沈某某(另案处理)帮其借钱。以王某某倒卖二手车需要用钱为由,沈某某联系到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告知借款需用东西作抵押。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伙同沈某某共谋用假房产证作抵押的方式借款,由王某某找到其亲戚张某甲在美丽桃园16号楼4单元2层东户的一套单元房,秦某某联系到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借款人并用其名字办理一张假房产证。在办好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2011852号)后,2013年7月21日,经沈某某联系到被害人张某某,秦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带领张某某在美丽桃园16号楼4单元2楼东户看了房,王某甲以房主的身份和张某某签订了卖房协议并出具10万元的借条,其中沈某某和王某某是证人,扣除人民币5000元的月息后实际交付人民币95000元。当日秦某某从沈某某手中获得借款人民币93000元,后偿还王某某8万元钱并对剩余的钱进行了处理。经滑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屋登记系统无此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

另查明,案发前被害人张某某共获得利息人民币35000元(包括预扣的利息5000元),实际被骗金额65000元。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沈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份;5、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辨认说明,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卖房协议、借条、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信息查询证明、被抵押房屋的业主资料卡、交房通知单复印件、王某甲的羁押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收到条、谅解书等,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王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案发后能够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二被告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志远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赵政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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