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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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苌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苌某某,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

(2015)滑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苌某某,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苌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苌某某驾驶豫G1B906轻型普通货车自西向东行驶,在滑县快速通道留固镇小营村路口与前方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苌某某主动拨打了110和120电话。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苌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尸检及抽血照片共50幅,被告人苌某某的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查询单,交通事故现场图,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撤诉书,到案经过,证人闫某某等五人的证言,被告人苌某某的供述,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何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苌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苌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苌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苌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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