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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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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杰诈骗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魏某某,女,1983年2月3日出生。 被害人张某某,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伟杰,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因涉嫌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魏某某,女,1983年2月3日出生。

被害人张某某,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伟杰,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杰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魏某某、张某某,被害人魏某某、张某某、魏某甲、成某某、成某甲、李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朱瑞兵,被告人谢伟杰及其辩护人李秀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谢伟杰谎称自己在滑县教育局工作,以滑县现任教师不够,需要内招教师,自己分有指标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魏某甲人民币40000元、成某某人民币34000元、成某甲人民币34000元、张某某人民币44000元、李某某人民币40000元、杜某某人民币34000元、陈某某人民币34000元、魏某某人民币19000元,以上共计279000元,并称已经为被害人办成了教师工作。之后,被害人多次催促,要求上班,被告人谢伟杰编造多种理由予以拖延。为让被害人相信,谢伟杰还以发工资为名支付被害人魏某甲人民币17160元、成某某人民币17160元、成某甲人民币14170元、张某某人民币14170元、李某某人民币14170元、杜某某人民币14170元、魏某某人民币1460元,以上共计92460元。综上,被告人谢伟杰实际骗取被害人魏某甲人民币22840元、成某某人民币16840元、成某甲人民币19830元、张某某人民币29830元、李某某人民币25830元、杜某某人民币19830元、陈某某人民币34000元、魏某某人民币17540元,以上共计186540元。2014年9月份,被害人发现滑县教育局及乡镇教师均没有叫谢伟杰的工作人员,发现被骗,找谢伟杰退钱,谢伟杰躲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2012年3月份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谢伟杰以其能办成北京户口为名,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80000元。

2014年9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到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被告人谢伟杰抓获,被告人谢伟杰到案后对实施上述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魏某甲、成某某、成某甲、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魏某某、苏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等九人的证言,被害人魏某甲等人的滑县邮政银行账户信息记录、农业银行存款交易明细,李某甲与谢伟杰互发短信记录,以及滑县农业局证明、滑县教体局证明、被告人谢伟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654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伟杰虽当庭认罪、悔罪,但其诈骗人数多、数额巨大,案发后未予退赔,未能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其当庭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伟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伟杰退赔被害人魏某甲、成某某、成某甲、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魏某某、苏某某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2840元、16840元、19830元、29830元、25830元、19830元、34000元、17540元、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程志远

审判员  张振民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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