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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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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因涉嫌酒后驾驶于2015年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移送滑县看守所羁押,因涉

(2015)滑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因涉嫌酒后驾驶于2015年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1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移送滑县看守所羁押,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月29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西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豫GNZ117小型普通客车来到滑县老庙乡卫生院办事,在院内与两辆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之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行至老庙乡三义寨村被滑县公安局民警谢某某、史某某抓获。二人随带被告人张某某到滑县老庙卫生院抽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并动手殴打二人,导致谢某某、史某某面部挫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某、史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对谢某某、史某某予以经济赔偿,取得二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谢某某、史某某的陈述,证人祝某某等三人的证言,伤情及警服细目照片、谢某某、史某某的诊断证明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张某某的血醇检验报告单及谢某某、史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某妨害公务视频光盘,谢某某、史某某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保护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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