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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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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滑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1月10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1年7月27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

(2015)滑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1月10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1年7月27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乙,男,1989年4月20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丙,男,1991年8月18日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敦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及其辩护人李卫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等人来到位于滑县上官镇213省道路西的名为“天天纯K”KTV内618包房消费,期间于某某、于某丙叫去几名女性陪唱人员,唱歌期间于某甲摸陪唱者,致使陪唱者离开房间不敢回去,于某某叫公关经理韩某某到618房间内,韩某某和几人交涉不成,于某丙用脚跺了包房茶几一脚,韩某某将老板魏某某叫来房间说事,期间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推搡,后于某某手持话筒将“KTV”工作人员王某某头部打伤后双方开始厮打,期间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四人分别手拿烟灰缸、话筒、垃圾桶盖等物品和魏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殴打,后于某某、于某乙两人在KTV卫生间门口遇见韩某某,于某某、于某乙两人分别手持灭火器将韩某某打昏。经法医鉴定,韩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在与被害人韩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打斗过程中也受了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某够成轻伤,2014年10月25日,经双方村干部主持调解,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与被害人韩某某、魏某某、王某某达成调解,双方表示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被害人韩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的供述;2、被害人韩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某超、于某涛、魏某杨、徐某等的证言;4、韩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双方调解协议书;6、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的户籍信息;7、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随意殴打他人身体,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被告人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于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政凯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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