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焦刑申字第00004号
王东红:
你因柳红星、柳攀攀、王闰寻衅滋事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称,1、被告人柳红星、柳攀攀寻衅滋事,拒不认罪,原审对其适用缓刑,量刑畸轻,属适用法律错误;2、被告人柳红星敲诈勒索,证据确实充分,原审不予定罪判刑错误;3、被告人柳红星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未指控,放纵犯罪。要求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柳红星、柳攀攀在诉讼中对其寻衅滋事均认罪、悔罪,原审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并无不当。公诉机关指控柳红星涉嫌敲诈勒索罪,指控的事实与你无关,你无权就该罪成立与否提出申诉。本案中,公诉机关未指控柳红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审不予审理也无不妥。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