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焦刑申字第00002号
李沁英: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改判无罪。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夏梦斌与张氏因故争吵、发生撕打,夏将张氏摔倒后,张氏抓住夏的裤裆,你上前掰张氏的手,又踢张氏身体左侧,造成张氏左肾出血,构成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张氏的陈述、证人杜保战证言、你的供述、病历、刑事技术鉴定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也无不当。你质疑杜保战、张氏故意对你诬陷、病历是伪造的、刑事鉴定不合法、你所作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原审不予采信也无不妥。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