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焦刑申字第00005号
白彭彭: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申诉称,1、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2、法院委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派出所在案发现场摄录的视频资料进行的鉴定及补充说明等,足以证明申请人是无罪的。要求再审,改判无罪。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能够证实你案发当日在打架现场并参与打架,证人王小宾与被害人安满义均明确指认你用脚跺安满义左手,安满义受伤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并有就诊医生对安满义手部伤情的陈述,另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你致安满义轻伤的事实。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及补充说明的相关内容,不能否认案发时安满义手部骨折等伤情的存在,亦不能推翻你致伤安满义的事实。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