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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金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平,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 辩护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君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平,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

辩护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君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平及其辩护人张陆、赵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天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49人,票面金额212万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1744100元,杨金平个人牟取非法利益75500元。

二、2011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宏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3人次,票面金额137万元,实收金额1141450元,实际损失金额1094250元,杨金平个人牟取非法利益5000元。

三、2011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杨金平帮助德鑫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14人次,票面金额634万元,实收金额524067元,后续支付利息93300元,实际损失金额5147370元。杨金平个人获利358870元。

四、2011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杨金平帮助盛达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83人次,票面金额536万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4238950元。杨金平牟取非法利益10720元。

五、2011年4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杨金平帮助鼎泰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10人次,票面金额29万元,实收金额252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11181元。杨金平获利580元。

六、201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佳鑫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9人次,票面金额175万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1423500元。杨金平获利229300元。

七、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东科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2人,票面金额45万元,实收金额340740元,实际损失金额313040元。杨金平个人获利900元。

八、2011年3月3-8日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易元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3人,票面金额81万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684600元。杨金平个人获利1620元。

九、2011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恒康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14人,票面金额76万元,实收金额634050元,实际损失金额625050元。杨金平获利3800元。

十、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九鼎和鼎苑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50人次,票面金额276万元,实收金额2242300元,实际损失金额211万元。杨金平获利27600元。

十一、201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美达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91人,票面金额438万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3651500元。杨金平获利876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杨金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金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金平辩称,对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认为指控其获利数额偏高,其获利6万多元都存入了集资公司。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杨金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认为杨金平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杨金平系帮助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万元得到好处费20-30元,指控获利72万余元不准确,获利数额应认定为6万多元,杨金平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供述本人在其他公司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杨金平也是受害人,请求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杨某某帮助天天、宏讯、德鑫、盛达、佳鑫、东科、易元、恒康、九鼎、鼎泰、美达等11个公司以高息返点为诱饵,在安阳地区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集资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454人,票面金额2639万元,扣除利息返点后,实收金额21627160元,后期支付利息354419元,兑付本金29200元,未兑付金额即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21243541元,被告人杨金平获利722650元。被告人杨金平将获利及个人存款共票面金额33万元以本人名义分别存入了宏讯、恒康、易元和国达公司。其中,在宏讯公司存款票面金额10万元,在恒康公司存款票面金额6万元,在易元公司存款票面金额7万元,在国达公司存款票面金额10万元。被告人杨金平主动放弃兑付其名下的集资存款。被告人杨金平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在易元公司和东科公司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通过杨某某以期限6个月、月息3分,帮助天天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47人49笔,票面金额212万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1744100元,杨金平个人牟取非法利益755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金平供述证实,其通过其姐姐杨某某介绍知道天天公司吸收存款,介绍群众存钱可以得好处费,其以天天公司的名义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有群众找到其存款,其就领着他们到天天公司存款,期限6个月,月息3分,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到期连本金再给3个月利息,给返点12-15%,其1万元从中得好处费20-50元。好处费都是在当天或者第二天到公司领取。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报案的47人都是其介绍到天天公司存款的。

(二)被害人郭某某、郭某、李某某等47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控告材料、天天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杨金平介绍宣传在天天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月息3分,存款时得到了3个月利息。

(三)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帮助李冬梅成立了天天公司,公司具体如何集资的其不清楚。

(四)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天天公司给集资中间钱串子15%以上的返点,具体给群众多少由钱串子决定。

(五)四方(2014)会鉴字第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以天天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47人49笔存款,票面金额212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195000元,扣除返点180900元,实收金额即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744100元。杨金平个人牟取非法利益75500元。

(六)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被告人

杨金平和天天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杨金平和天天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七)文惠分局的情况说明、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天天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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