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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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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王某某、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犯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1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

(2015)汝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犯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1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犯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1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1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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