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清单,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杞县葛岗镇张北村和平路。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9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佳佳,河南何彦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清单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英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清单及其辩护人刘佳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彭清单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亿隆国际城小区,把被害人梁某某的奥迪A1汽车车门打开,将车内一台苹果平板电脑盗走。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盗苹果平板电脑被公安民警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梁某某。 2、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彭清单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亿隆国际城小区,把被害人石某某的宝马X5汽车车门打开,将车内的20元钱盗走。 3、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彭清单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宏力新村小区,把被害人赵某某的丰田锐志汽车车门打开,将车内一个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 4、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彭清单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长城人家小区,把被害人李某某的号牌为豫GEP688的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车门打开欲实施盗窃时,发现车内有该车钥匙,遂将车盗走。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凯美瑞汽车价值115000元。案发后,被盗凯美瑞汽车被公安民警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近亲属。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清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彭清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清单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彭清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7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亿隆国际城小区,被告人彭清单拉开被害人梁某某的奥迪A1汽车车门,盗走车内一台苹果平板电脑。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1800元。案发后,被盗苹果平板电脑被追回已退还梁某某。 2、2014年10月7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亿隆国际城小区,被告人彭清单拉开被害人石某某的宝马X5汽车车门,盗走车内的20元钱。在审理过程中,彭清单将赃款退出。 3、2014年10月10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宏力新村小区,被告人彭清单拉开被害人赵某某的丰田锐志汽车车门,盗走车内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在审理过程中,彭清单退赔赵某某人民币2300元。 4、2014年10月10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长城人家小区,被告人彭清单拉开被害人李某某的号牌为豫GEP688的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车门欲实施盗窃,发现车内有该车钥匙,后盗走该车。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凯美瑞汽车价值人民币115000元。案发后,被盗凯美瑞汽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清单,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杞县葛岗镇张北村和平路。 2、1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梁某某、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报警的情况。 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彭清单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民警抓获。 4、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及公安民警对现场勘验的情况。 5、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6、被告人彭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证明彭清单指认现场的情况。 7、被盗物品照片、长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物品被扣押及发还的情况。 8、领条,证明在审理过程中,彭清单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 9、机动车销售发票、梁某某购买苹果平板电脑手续、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盗凯美瑞汽车价值人民币115000元。 10、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明其住亿隆国际城小区,2014年10月6日夜里11点多,其将奥迪A1汽车停在楼下,次日下午6点多,其开车时发现车内一台苹果平板电脑等物品被盗。 (2)、被害人石某某陈述,证明其住亿隆国际城小区,2014年10月6日23时许,其将宝马X5汽车停放在小区,次日13时许,其开车时发现车门没锁,发现车内现金等物品被盗。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明其住宏力新村小区,2014年10月9日20时许,其将丰田锐志汽车停放在小区,次日12时许,其开车时发现副驾驶前面的车兜里的钱包不见了,钱包内有2300元现金等物品。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其住长城人家小区,2014年10月9日早上,其将丰田凯美瑞汽车停在小区,次日早上发现汽车没有了,停车时是否锁车门记不清了,车内有一把车钥匙。 11、被告人彭清单供述,证明其最近没钱,就到长垣看能不能偷些钱,其偷的方法是,夜里翻墙进入小区,拉车门,如果车门没锁,就偷车上的东西。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其搭车来到长垣,夜里翻墙进入一个小区,在一辆奥迪车内拿走一台苹果平板电脑等物品,在一辆宝马X5车内偷了20元现金等物品。过了一周左右,其又来长垣,在一个叫XX新村小区的一辆丰田轿车内偷走一个男士钱包,包内有2300元现金等物品,后又到长城人家小区,拉开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车门,发现一把车钥匙,其试了试,是这辆车上的钥匙,就将这辆车偷走了。其一直开着这辆车,后在郑州邵庄停车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清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清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彭清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清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左民廷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吕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