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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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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葛某某犯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长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中专毕业,长垣县蒲北财税所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5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

(2015)长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中专毕业,长垣县蒲北财税所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5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专科毕业,长垣县方里财税所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5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负责承保农业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长垣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保险长垣营销部)承保长垣县常村镇、蒲北办事处、樊相镇、方里镇(原方里乡)等4个乡镇、办事处的小麦、玉米农业种植险。按照规定,农业种植险由中央财政承担4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30%的保费补贴,县级财政承担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保费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永安保险长垣营销部在蒲北办事处承保小麦35091.74亩,保费总金额631651.3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52660.53元,省财政补贴189495.40元;承保玉米34461.92亩,保费总金额620314.5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48125.82元,省财政补贴186094.37元;在方里镇共承保小麦36167.37亩,保费总金额651012.6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60405.06元,省财政补贴195303.80元。应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的保费,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会计杨某某虚列业务员工资,经批准后上报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该款到账后由赵某某(已判决)等人取现后再交至新乡支公司的保费收入户,或取现后先交至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然后再转账到新乡支公司的保费收入户,完成保费收取。在永安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小麦、玉米农业种植险保费财政补贴申报过程中,按照规定,投保资料需经投保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险办、财税所及村民委员会审核,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作为财税所所长,明知农户未缴纳保费,仍在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统计表上亩数、总保费金额、补贴资金、农户自缴等栏后签署“属实”,并签名盖章。长垣县财政局依据各乡镇、办事处财税所确认的小麦、玉米承保情况制作统计表报送至河南省财政厅,时任长垣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时某某(已判决)未就常村镇等四个乡镇、办事处农户参保资金到位的属实性进行核实而在财政项目资金提款申请表上签署了意见。后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依据长垣县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料向河南省财政厅申请到省级财政补贴1216496.84元,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向长垣县财政局申请到中央财政补贴1621995.7元。根据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统计表显示,造成蒲北办事处小麦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损失442155.93元、玉米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损失434220.19元,以上共计损失876376.12元;造成方里镇小麦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损失455708.86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身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陈某某、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葛某某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负责承保农业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长垣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保险长垣营销部)承保长垣县常村镇、蒲北办事处、樊相镇、方里镇(原方里乡)等4个乡镇、办事处的小麦、玉米农业种植险。2013年4月2日河南省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局、林业厅、烟草专卖局、河南保监局联合发布《河南省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规定,“农业种植险由中央财政承担4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30%的保费补贴,县级财政承担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保费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并明确要求:“各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不收取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会计杨某某虚列业务员工资,经批准后上报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该款到账后由赵某某(已判决)等人取现后再交至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的保费收入户,或取现后先交至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然后再转账至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的保费收入户,完成保费收取。永安保险长垣营销部编造在蒲北办事处承保小麦35091.74亩,保费总金额631651.3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52660.53元,省财政补贴189495.40元;承保玉米34461.92亩,保费总金额620314.5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48125.82元,省财政补贴186094.37元;在方里镇共承保小麦36167.37亩,保费总金额651012.6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60405.06元,省财政补贴195303.80元。在永安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小麦、玉米农业种植险保费财政补贴申报过程中,按照规定,投保资料需经投保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农险办、财税所及村民委员会审核,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作为财税所所长,明知农户未缴纳保费,仍在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统计表上亩数、总保费金额、补贴资金、农户自缴等栏后签署“属实”,并签名盖章。长垣县财政局依据各乡镇、办事处财税所确认的小麦、玉米承保情况制作统计表报送至河南省财政厅,时任长垣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时某某(已判决)未就常村镇等四个乡镇、办事处农户参保资金到位的属实性进行核实而在财政项目资金提款申请表上签署了意见。后永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依据长垣县的农业保险承保资料向河南省财政厅申请到省级财政补贴1216496.84元,永安保险新乡支公司向长垣县财政局申请到中央财政补贴1621995.7元。根据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统计表显示,造成蒲北办事处小麦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损失442155.93元、玉米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损失434220.19元,以上共计损失876376.12元;造成方里镇小麦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损失455708.86元。

2014年11月4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检察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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