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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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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4)长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万忠,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汉族,本科毕业,2000年10月24日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处长,党总支委员,2001年8月8日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更名为

(2014)长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万忠,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汉族,本科毕业,2000年10月24日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处长,党总支委员,2001年8月8日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更名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工程分公司(内部仍称供电处)。2003年8月15日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处党委委员,2005年10月28日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2009年1月3日至2009年5月30日兼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处处长,2011年10月24日兼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7月8日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研员(正处级),住焦作市新华中街供应处22号楼2单元40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9月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9月1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辩护人雷军,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阳阳,河南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忠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忠及其辩护人雷军、张阳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万忠担任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副总工程师、供电处处长(焦煤集团供电工程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在春节、中秋节非法收受焦煤集团下属演马矿、古汉山矿、中马矿、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18个单位现金57000元、价值147000元的购物卡;利用主管工程项目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河南省获嘉县大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某甲存有20000元人民币的存折1张。案发后,被告人张万忠退出赃款210000元、徐某甲存有20000元人民币的存折1张。分述如下:

1、2004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演马矿副矿长张某甲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演马矿进行照顾,先后8次收受现金10000元、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并对演马矿工作给予照顾。

2、2004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2009年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古汉山矿副矿长刘某某、陈某某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古汉山矿进行照顾,先后14次收受现金11000元、价值23000元的购物卡。

3、2004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2008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中马矿副矿长赵某某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中马矿进行照顾,先后7次收受现金8000元、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并对中马矿工作给予照顾。

4、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总经理马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并对神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给予照顾。

5、2007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电冶分公司副总经理吕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电冶分公司进行照顾,先后4次收受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并对电冶分公司工作给予照顾。

6、2010年中秋节至2011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九里山矿副矿长董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九里山矿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并对九里山矿工作给予照顾。

7、2007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演马电厂(2009年改名为演马电力公司,2013年4月并入冯营电力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乙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演马电厂进行照顾,先后12次收受价值30000元的购物卡。

8、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韩王矿副矿长宋某某、副总工程师汪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韩王矿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并对韩王矿工作给予照顾。

9、2004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2011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冯营矿副矿长左某某、张某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冯营矿进行照顾,先后8次收受现金6000元、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并对冯营矿工作给予照顾。

10、2004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鑫珠春公司副总工程师冯某某、主管机电工作的冯某甲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鑫珠春公司进行照顾,先后9次收受现金10000元、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并对鑫珠春公司工作给予照顾。

11、2010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方庄一矿机电科科长王某、副矿长李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方庄一矿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价值6000元的购物卡。

12、2010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张屯矿副矿长徐某某、副矿长谢某某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张屯矿进行照顾,先后3次收受价值9000元的购物卡,并对张屯矿工作给予照顾。

13、2010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方庄二矿副矿长史某某、副总工程师邢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方庄二矿进行照顾,先后2次收受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并对方庄二矿工作给予照顾。

14、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赵固二矿副矿长李某甲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赵固二矿进行照顾,收受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并对赵固二矿工作给予照顾。

15、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宝雨山公司(包括何庄矿)何庄矿副矿长朱某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何庄矿进行照顾,先后2次收受价值4000元的购物卡,并对何庄矿工作给予照顾。

16、2012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赵固一矿副矿长张某甲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赵固一矿进行照顾,收受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并对赵固一矿工作给予照顾。

17、2004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王封公司副总经理宋某甲给其送现金和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王封公司进行照顾,先后7次收受现金12000元、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并对王封公司工作给予照顾。

18、2012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万忠明知开元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给其送购物卡是为了让其在工作中对开元化工公司进行照顾,先后2次收受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并对开元化工工作给予照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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