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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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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长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文双,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封丘县黄德镇西于村。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9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

(2015)长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文双,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封丘县黄德镇西于村。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9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文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于文双疲劳驾驶豫GPE359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长垣县境内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广高速西指示牌西110米处,未靠右侧通行且未实行分道通行,与相向行驶的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韩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于文双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韩某系外力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014年9月30日,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文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21日11时许,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于文双到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于文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0000元。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文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文双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文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6时20分许,被告人于文双疲劳驾驶豫GPE359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长垣县境内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广高速西指示牌西110米处,未靠右侧通行且未实行分道通行,与相向行驶的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韩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于文双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韩某系外力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2014年9月21日11时许,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于文双到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于文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0000元。2014年9月30日,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文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于文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于文双,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黄德镇西于村。

1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报警人李某用手机号码为15937316124于2014年9月18日6时23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3、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韩某,女,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

5、出诊单,证明发生事故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的电话为8117110。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于文双准驾车型为C1。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豫GPE359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相关信息。

8、户籍证明、常村镇前孙东村民委员会、大堤西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害人近亲属情况。

9、收据、合格证,证明被撞新日电动车的情况。

10、到案证明,证明于文双到案的情况。

11、收条,证明案发后,于文双支付被害人近亲属20000元。

12、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心血提取照片、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韩某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1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明于文双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4年9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

14、监控录像截图、监控光盘,证明监控录像拍摄到一辆黑色现代轿车拖拽一辆双排货车的照片。

1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明对豫GPE359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新日电动车车况的检验情况。

16、长垣县公安局交通尸检鉴定书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韩某系外力致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17、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4年9月30日,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文双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18、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18日6时21分许,其骑车沿山海大道行驶至高速路指示牌西,发现一名女子头东南脚西北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头上流血了,其听过路人说是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汽车撞到该女子骑的电动自行车,这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停了一下向西逃逸了,于是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18日早上6时左右其从家中出来,沿308省道行至高速路西的地方,看到一辆银灰色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该车斜着行驶到了道路南侧撞到了正在道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上的人被撞飞,那辆货车发生事故后停了下来,车上下来两个人看了看货车,其叫他们过来看电动车上的人,结果车上两个人上车跑了,被撞电动车上的人是一名女性。

(3)、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17日晚,其与于文双在长垣县皇冠KTV唱歌,一直玩到9月18日早上6时许,于文双驾驶双排货车载其回家,其坐车上睡着了,后于文双将车停下说可能撞到人了,估计人可能死了,其与于文双下车向东看到在停车的东边道路南侧有人趴在地上,人西侧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于文双驾车沿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后于文双驾车沿308省道向西逃逸,因货车左前轮没气陷到地里,于文双打电话让他内弟开车来拉这辆双排货车,于文双内弟开一辆黑色现代轿车用绳子拉这辆双排货车到黄德镇王庄村停下,后于文双将双排货车开到路南边的玉米地里,其乘坐于某甲的现代轿车回家。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是于文双内弟,2014年9月18日早上6时40分许,于文双给其打电话说开车出事,让其开车将车拉走,其驾驶豫G2D838号牌轿车找到于文双后,于文双眉头上有血,双排货车前挡风玻璃已经没有,其驾车拉着于文双的双排货车,给于文双打电话询问情况,于文双说9月17日和一男子到长垣县一KTV玩至9月18日早上离开,于文双驾驶双排货车沿山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打瞌睡在常村镇商业街与山海大道交叉口东撞住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上人可能死了,其拉双排货车行至黄德镇王庄村停下,后于文双将双排货车开到旁边的玉米地里,9月18日晚上10点多,于文双打电话说在其修车铺南边路东找了个修车的地方,让其将双排货车从玉米地拉出,其驾车将双排货车拉出来后,于文双驾驶双排货车和一名男青年去了那个修车厂,后送于文双和那名男青年去于文双家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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