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77号 原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建明,绰号邓三、黑皮三,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2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1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想,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2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01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1日被抓获,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栾川县看守所。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建明、李东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栾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3年3月份,被告人邓建明伙同叶志刚(已判刑)在没有资金实力的情况下,出资2.2万元,在洛阳市区找到无业人员马锡海及田伟、王萌夫妇,让其代办成立了注册资金为300万元的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后又在栾川县成立了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叶志刚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收费和工程合同签字盖章,邓建明为公司经理。公司其他业务人员均由邓建明、叶志刚招募。公司成立后,叶志刚、邓建明又伪造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美欧财富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投资1.8亿元的合作协议及河南省银监会《借贷合同》用款计划和批示,骗取政府有关部门及村组干部群众的信任,在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所辖的大清沟新南村租地300亩,虚立建设5000头育肥牛项目,对外发布工程信息,招募工程施工单位。2013年4月8日,该公司利用被告人李东想、李改正(另案处理)、刘新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对外招揽工程施工单位,巧立名目收取施工单位的报名费、图纸费、质量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待施工单位催驻工地进行施工或要求退款时,公司人员手机关机,人去楼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建明、李东想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信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无偿使用新南村土地证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股东信息表、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工商银行存款凭证、银行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会计师执业证书、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保证书,证实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企业法人叶志刚,股东叶志刚和李新坡分别出资240万和60万,公司地址洛阳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72号302室; 3、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文件、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任命书、用款计划、投资合作协议、租房协议、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立项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与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合作协议,证明该公司情况及在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所辖的大清沟新南村租地300亩虚立建设5000头育肥牛项目; 4、重渡沟管委会及栾川发改委以工代赈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备案确认书、管委会文件、项目备案申请表,证实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育肥牛项目立项情况,发改委没有对该公司下发立项确认书; 5、中国工商银行凭证,证实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29日贷方发生额300万,同日借方发生额200万、100万,5月28日贷方发生额16.5万; 6、工行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3月29日,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生300万验资款转基本户; 7、工行转账支票,证实2013年3月29日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收款人分别为叶志刚的200万劳务费转账及收款人为李新坡的100万劳务费转账;中国工商银行涧西支行提供的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信息,证实2013年3月27日贷方发生额60万、100万、140万,3月29日借方发生额300万; 8、用款计划,伪造的加盖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及河南省银监会财物专用章的申请书,伪造的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银监会的贷款合同,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证明,伪造的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美欧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合作协议,证明被告人为实施合同诈骗,虚构事实及文件的事实。 9、委托书,证实叶志刚委托杜晓曼在叶志刚不在场时可代叶志刚收取费用; 10、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自己经刘某某介绍到大清沟新南村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项目部工地具体负责,该公司法人叶志刚、副经理有七八个人(邓建明、田建业、李改正、叶瑞林、董现青、李多奇、还有一个姓朱的、姓沈的),还有邓建明的司机尚文宝、李六、刘浩、苏卫芳等人,自己听项目部业务上人说:邓建明说谁给他引来业务户投资,给谁按缴纳保证金的百分之十提成。该项目是邓建明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后,与刘某某一起具体选址,该公司法人是叶志刚,实际工作中间当家是邓建明。邓建明叶志刚收外地工程队钱后没有一家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处理基础都是本地人在干,处理基础期间,邓建明曾多次告诉自己,这个工地上不能停,要应付下去。自己还知道邓建明来大清沟搞这个育肥牛项目之前曾在潭头以同样方式注册了一个“文马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也骗了不少钱,项目也没有干成,又成立了洛阳裕康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以同样方式和手段骗人。2013年5月大清沟项目期间,为应付当地群众和当地政府,邓建明、叶志刚曾在洛阳请了一个人,谎称是韩国在香港注册公司的投资商来工地,目的是通过此方式让当地政府和老百姓相信他们的实力。育肥牛项目用的工程施工图纸还是在潭头搞项目时的图纸,只是项目名称、公司名称改了两个字,他们总共拿潭头项目的图纸32份,通过招标订合同收取他人报名费2000元、图纸费3000元、保证金由五万到几十万不等。邓建明走后自己曾问叶志刚,叶称总共收了28家,有120万元,邓建明拿走有80万元,后来他们都跑了。 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有人在自己家租过房子,说是在大清沟办养殖场租房子做办公室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