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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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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75号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75号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伊少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4月份,在伊川县彭婆街彭江路口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商店内,张某某向前来购买食盐的郭某某(已判处刑罚)推荐价格便宜的大袋散装盐(每袋50公斤),并以每袋80多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2大袋,用于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星海实验学校的学生食堂做菜供学生食用,后张某某用面包车从自家仓库拉2大袋散装盐送到该校食堂储物间。2014年4月23日伊川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校食堂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查扣剩余的70公斤盐。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上述盐产品碘含量为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张某某出生时间,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前科。

张某某投案证明:证实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伊川县公安局电力派出所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抓捕,但均未果。2014年9月23日张某某主动到伊川县电力派出所投案。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中国国家标准分类目录之盐制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管理条例》等,证实河南省是我国严重的缺碘地区之一,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依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在缺碘地区必须食用加碘食盐,通过长期补碘措施,碘缺乏病才能达到持续消除状态。在我省除已查明的商丘市、开封市、新乡市和濮阳市的20个县(市、区)的172个乡属于高碘地区已供应无碘食盐外,其他地区应供应加碘食盐。在我省上述地区之外的居民应该食用加碘食用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盐。否则,居民会因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盐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豫食药监字(2014)50号文件;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阳市教育局和洛阳市盐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洛食药监餐(2014)35号文件;盐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盐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罚款票据、盐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证实根据文件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盐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食用盐进行专项检查,伊川县盐业管理局于2014年4月23日在星海实验学校查扣宏博牌高级精制盐70公斤,2013年11月4日在祥悦大酒店孙维峰处查扣宏博牌散装盐。

伊川县盐业管理局证明四份,证实:(1)2013年4月12日王某甲因工作需要由业务销售调至行政服务大厅盐业局窗口工作;(2)2013年元月至今只对白沙两家(新大牧业、周小玲食品加工厂)直供皓龙牌精制碘盐,各乡商户均无供应;(3)伊川县盐业管理局对彭婆商户张某某、黄亚丽2013年元月至2014年9月30日的供应食盐记录:2013年12月13日供绿色加碘盐(1×400克×50袋)10箱,2014年4月5日供绿色加碘盐(1×400克×50袋)25箱。(4)伊川县盐业管理局所购进的工业盐由洛阳市盐业管理局统一组织调配,由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公司)盐厂供应,从未调配过“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工业盐,供应工作由专人管理,备有供应台账。

伊川盐业管理局业务员谢某某送货记录,证实2014年4月5日给张某某、云安等9家送盐(绿盐)共计6吨。

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7月1日伊川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某商店、仓库、住处进行搜查,未发现无碘散装盐。

2.物证盐业行政执法查扣散装盐照片,证实2014年4月23日在伊川县星海实验学校查扣的70公斤散装无碘盐。

3.盐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4月23日在伊川县星海学校现场勘验与检查情况,在星海学校学生餐厅的储物间内的储物架上,当场查获湖北产高级精制盐70公斤,为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出品,当场对该证据进行扣押,提取样品进行检测。

4.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证实星海学校食用盐中未检出碘、铅、砷、钡,为无碘盐。

5.证人证言

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在星海学校负责后勤工作。2014年4月一天上午11点多,学校食堂的食用盐吃完了,校长王某某给了其300元,让到彭婆街买两箱小袋盐。到彭婆街其去“万军门市”了,万军说有散装大袋盐并向其推荐,一袋100斤,80多元一袋,其买了两箱小袋盐,130多元,剩下的钱160多元买了两大袋散装盐。万军说他把盐送到学校,下午快天黑时食堂厨师老杜说盐送来了,其跟老杜说散装盐和小袋盐掺着使用,后来这盐就在学校餐厅使用,直到被盐业局人员查获。查获时散装盐已用有少半袋了,箱装盐也用有一部分了。其对散盐质量还是不放心,所以买箱装盐回去掺着用。没问万军卖的大袋散盐含碘不含碘,他也没说里面含碘。

另郭某某对张某某照片进行指认,称就是在彭婆街彭江路口西开商店卖给其大袋散装盐的“万军”。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学校食堂郭某某负责采购所需食品材料。4月份的一天,郭某某去采购盐,他骑着摩托车到彭婆镇转了一圈回来后说,批发部的万军说袋装的盐就是用大袋子装了装,和箱装的盐一样,买两袋试试,正说话间,万军开着一辆面包车也进到了校园。报账时他说有箱装盐和袋装盐。

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其在星海学校和另一名厨师负责给学生做饭,郭某某负责给食堂采购食品材料的。前两个月左右,郭某某买回来三、四箱箱装盐,带回来了两大袋袋装盐,其给学生做饭时是箱装盐和大袋袋装盐搅着用的,大约用了三、四十斤就被盐业局查住了。

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祥悦大酒店使用无碘盐被伊川县盐业局查住是去年下半年的事,具体月份记不清了。酒店的盐以前有时去洛阳买,大多时候在彭婆街万军的商店买,盐业局在酒店查获的无碘盐就是万军提供的盐。

另孙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对张某某照片进行指认,称此照片中的人就是卖给酒店大袋散装盐的万军,他在彭婆街彭江路口开了一个商店。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学校的法人,郭某某是学校的老师,同时也配合干些学校的日常工作,如日常用品采购等。郭某某就4月份买了一次大袋盐,他自己买的,没人叫他买大袋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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