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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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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德犯合同诈骗罪、赵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德,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2008年9月17日判决未生效刑期已满被取

(2015)汝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德,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2008年9月17日判决未生效刑期已满被取保候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建宇,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德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德及其辩护人吕建宇、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毛根峰、被害人侯某某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罪

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杨建德与邢某某在无资金的情况下找到代为注册公司的滕某某,由滕某某在汝州市代为注册了法定代表人为杨建德、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汝州市绿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市绿洲公司”)。后杨建德吹嘘愿意出资7亿多元在汝州市建立草莓种植深加工基地,取得了汝州市焦村乡、王寨乡有关人员的信任,杨建德在焦村乡段村征地100亩,在王寨乡尹冲村征地100亩,并在汝州市区建兴街租用一栋小楼的二层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

2013年12月,被告人杨建德的“亿元项目”受到汝州市、乡两级政府重视。之后,杨建德对外大肆宣传该公司项目是汝州市政府扶持的重点项目、项目前期有道路施工、办公楼、宿舍楼、钢结构厂房、钢结构温室大棚、饮品加工厂等基建工程,吸引全国各地的个人和单位前来签订“承包合同”,杨建德从中收取“合同保证金”、“图纸押金”、“报名费”或索要物品等据为己有。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建德以“汝州市绿洲公司”“草莓车间项目”为名,代表“汝州市绿洲公司”与田某某委托代理的秦皇岛市北戴河生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厂房钢构施工合同”,杨建德让田某某为其购置一辆汽车。2014年1月12日田某某出资10.3万元从汝州市亚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杨建德购置了一辆猎豹汽车。

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建德等人以“汝州市绿洲公司”“工业运输大道”为名,与被害人邵某某起草了道路施工合同。次日,杨建德代表“汝州市绿洲公司”与邵某甲的女朋友魏某某签订“道路施工合同书”,杨建德以协调关系为由收取邵某某、魏某某16万元,将其中的6万元以协调乡村关系为由给降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三人。2014年2月21日,杨建德又收取邵某某施工图纸费5000元。案发后,吴某某退赃款2万元,王某某退赃款1万元。

2013年12月31日,被害人侯某某到“汝州市绿洲公司”,交纳了报名费及图纸押金3000元。2014年1月6日,被告人杨建德以“汝州市绿洲公司”、“钢结构车间工程”、“工业运输大道工程”为名,代表“汝州市绿洲公司”与侯某某挂靠的洛阳市红日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侯某某合同保证金5万元。

2014年1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经人介绍到“汝州市绿洲公司”,交纳报名费及图纸押金5000元。2014年1月10日,杨建德以“汝州市绿洲公司”“钢结构车间”为名,代表“汝州市绿洲公司”与陈某某代表的中太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收取陈某某中标保证金2万元。

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杨建德以“汝州市绿洲公司”“焦村乡段村、尹冲、白沙三个基地之一的土建及配套安装工程”为名,代表“汝州市绿洲公司”与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2月10日,收取该公司委托代表人赵某甲、齐某某合同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杨建德以“汝州市绿洲公司”“饮品加工厂工程”为名,代表“汝州市绿洲公司”与侯某某挂靠的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行第一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侯某某合同保证金50万元。

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杨建德以“汝州市绿洲公司”“土方挖运、回填、路面施工工程”为名,代表“汝州市绿洲公司”与刘某某委托代理的河南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刘某某合同保证金5万元。

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杨建德以“汝州市绿洲公司”“汝州市焦村乡段村、尹冲村的土建及配套安装工程”为名,代表“汝州市绿洲公司”与中天银都(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该公司王某甲同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2月16日,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到“汝州市绿洲公司”,交纳了图纸押金3000元。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杨建德以“汝州市绿洲公司”“温室大棚工程”为名,代表“汝州市绿洲公司”与马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马某某、张某某合同保证金10万元。

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杨建德口头承诺给汝州市小屯镇的王某乙安排四个大棚的工程,收取王某乙图纸费5000元。

2014年2月下旬,被告人杨建德将其“汝州市绿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给李某某,后逃匿。

(二)诈骗罪

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得知“汝州市绿洲公司”有“大工程”后与侯某某联系,介绍侯某某到汝州市承包工程。期间,赵某某自荐到“汝州市绿洲公司”做项目监理,并代表侯某某与杨建德恰谈工程承包合同事宜,以给杨建德搞关系为由向侯某某要了2万元。在杨建德与侯某某签订合同价为约4.6亿元人民币的“饮品加工厂工程”施工合同时,杨建德对赵某某称只要5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被告人赵某某欺骗侯某某说杨建德要8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并分开付款。2014年1月22日,侯某某按赵某某的要求打入田某甲的账户上50万元,打入赵某某的账户上20万元,并取10万元现金给赵某某。杨建德得到田某甲账户上的50万元,赵某某骗取侯某某30万元。

案发后,赵某某的亲属退还侯某某20万元。

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杨建德、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田某某、邵某某、魏某某、侯某某、陈某某、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田某甲、杜某某、马某甲、李某某、郭某某、赵某乙、降某某、张某甲、杨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杨建德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建德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建德辩称,对指控部分数额有异议,田某某购车时我给了田某某6万元;收取邵某某、魏某某只有10万元及图纸费5000元。对指控犯合同诈骗罪认罪。

被告人杨建德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现在认罪悔罪,并愿意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能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建议对赵某某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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