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73号
罪犯白如召,又名白红交,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许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白如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白如召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白如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白如召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3月14日凌晨,白如召伙同他人预谋后,持械到襄城县马村马某的小卖部抢劫现金1580元和烟、酒、饮料等物,价值815元。2004年6月11日凌晨白如召伙同他人预谋后,持械到山头店乡张某的废品收购站,挖洞进院,撞门入室,抢走张某某现金8万元,手机一部(价值1128元),金耳环一对(价值700元),并将张某某打致轻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白如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5日记功一次;2012年9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月15表扬一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10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2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7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11月10日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如召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如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