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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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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万力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6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万力,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6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万力,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新旗,外号刚,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吉道,外号胖子,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振兵,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电红,又名霞,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外号马孬,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曾用,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乙,又名刘某龙,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戌,外号猫,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万力、焦新旗、刘吉道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武某某、马某某、刘某甲、许某某、刘某乙、姚某某、张某戌、郭某甲、李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嵩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万力、焦新旗、刘吉道、郭振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4年4月1日夜,被告人焦新旗、刘吉道、卢万力到嵩县何村乡箭沟村快速通道路边一补胎门市,将杜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的补胎工具盗走,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电红、郭振兵。张电红、郭振兵将低价收购的补胎工具放在许某某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三轮摩托车不知去向。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8556元,被盗补胎工具价值1590元。

2、2014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焦新旗、刘吉道、卢万力到嵩县中药三厂西边的老嵩县驾校,用剪钳将驾校大门的铁链锁剪断进入院内,卢万力顺手将门卫室杨某某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盗走,三人又将陈某某停放在院内待销售的新时风三轮车盗走,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郭振兵在使用该车拉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时风三轮车价值16500元。

3、2014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焦新旗、刘吉道、卢万力驾驶刘吉道的豫CJ5338号面包车,到栾川县城关镇兴华路,将赵某某家院里的一公一母两只羊盗走装在面包车上;又到栾川县“怡和园”小区楼下,将刘某某的红色大阳三轮老年代步车盗走;后又到栾川县“金鼎石材”门前,将张某某的蓝色大阳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将盗窃的这两辆三轮摩托车和两只羊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电红、郭振兵。张电红将公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关林槐树洼的收羊人王福奇,母羊拴在租住院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两辆三轮摩托车不知去向。经鉴定,被盗的两只羊价值5680元,被盗的蓝色大阳三轮摩托车价值6370元,被盗的红色大阳三轮老年代步车价值4785元。

4、2014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焦新旗、刘吉道、卢万力三人坐车到鲁山县。于凌晨时分,在鲁山县城工业路82号院外边的路上,将张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豫DU8581号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并开至栾川县县城躲避检查。5月7日下午,三人欲开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五菱面包车价值24000元。

5、2014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张电红、郭振兵将从他人手中低价收购的一辆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和一辆红色永盛三轮摩托车停放在租住屋内,2014年5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租住屋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经查,白色踏板两轮摩托车系被害人袁某某被盗车辆,红色永盛三轮摩托车系被害人张某乙被盗车辆。经鉴定,白色二轮摩托车价值2436元,红色三轮摩托车价值3850元。

6、2014年4月底,经被告人郭某甲、李某丙介绍,被告人郭振兵在洛阳龙门海洋馆附近,将自己收购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戌,该车系被害人璩某某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3120元。

7、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郭振兵先后五次将自己收购的五辆二轮摩托车卖给他人。其中,以1800元的价格将一辆黑色雅马哈弯梁摩托车卖给被告人武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4320元,该车系被害人张某丙被盗车辆;经武某某介绍,以1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42元;以1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某某一辆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400元,该两辆车分别系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被盗车辆;经武某某、刘某甲介绍,以1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姚某某一辆黑色大阳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32元,该车系被害人党某某被盗车辆;经马某某介绍,以1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一辆黑色雅马哈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710元,该车系被害人李某乙被盗车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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