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侯晓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8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晓伟,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8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晓伟,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7年12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0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晓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晓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1月,被告人侯晓伟因上网结识被害人蔚某某,并得知其银行卡密码。2014年11月11日,侯晓伟与蔚某某在现代网吧上网时趁蔚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掉在地上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捡起并取走卡内现金500元。2014年11月13日,侯晓伟再次趁蔚某某在网吧睡着之机,将其口袋内的邮政储蓄卡盗走,并取走卡内现金1000元。案发后,侯晓伟家属已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对侯晓伟的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侯晓伟供述、被害人蔚某某陈述、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视听资料等,且侯晓伟在一审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侯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诉人侯晓伟上诉称:自己自愿认罪,主动退还被害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侯晓伟所提的自己自愿认罪,主动退还被害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上述情节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晓伟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侯晓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侯晓伟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漏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应予纠正。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侯晓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