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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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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龙龙,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于2013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龙龙,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于2013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龙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拓荒、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龙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7日23时许,在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天地足道”店内,被告人祝龙龙伙同张某某(已公诉)等4人将正在该店打牌的靳某某、单某某、王某某打伤,并将赶来阻止其4人离开的被害人单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单某某、靳某某、王某某、单某甲之损伤均系轻微伤。

2、2014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祝龙龙、李某某(另案处理)、路路(另案处理)等5人在正阳县真阳镇建设路“大富豪”KTV门前,将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3、2014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祝龙龙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正阳县真阳镇新城区英皇国际KTV无故将被害人陈某甲、赵某某、黄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赵某某、黄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4、2014年10月29日18时许,在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兄弟大盘鸡饭店,被告人祝龙龙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祝龙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祝龙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祝龙龙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4人将正在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天地足道”店内打牌的被害人靳某某、单某某、王某某打伤,并将前来阻止其4人离开的被害人单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单某某、靳某某、王某某、单某甲的损伤均系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4月8日,被告人祝龙龙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单某某、靳某某、王某某、单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四被害人各项损失16000元。赔偿款给付后,四被害人对被告人祝龙龙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祝龙龙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祝龙龙的供述,2014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张某某及他的两个朋友酒后到真阳镇天地足浴那去洗脚,当时我喝多了,张某某和他的两个朋友进屋拉一个人出来打,我也上去帮忙打,后张某某说单某某在看守所打过他,我们四个人又进到房间内去打单某某,打后我们走时。一个人拦着我们不让走,我们几个又围着拦着的人,把他打倒在地。后我们就坐出租车走了。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7日晚上,我和单某某、单某乙、杨某甲、陈某乙、胡某某等人在天地足道一房间内打牌,突然几个人喊靳某某,他们把靳某某喊出五分钟后,又来了四五个人,问谁是单某某,单某某一答应,他们按着单某某就打,我上去捞架,他们连我也打了。他们拳打脚踢把单某某打倒在地上。打了单某某后那几个人坐出租车准备走,这时单某甲开车过来拦着不让他们走。他们四五个又下来将单某甲打倒在地上,我拦着不让打单某甲,他们将我打倒在地上,后那几个人坐出租车跑了。

3、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7日夜晚,我在天地足道一房间内看打牌的,突然几个人喊:“靳某某,出来一下。”我以为有啥事出去了,他们打我。胡某某出来看见上前捞架。胡某某把我捞起来,说他们又来了,让我跑,我跑到一辆汽车旁边躲着,后被胡某某拉到医院了。我和张某某2013年8月份在看守所一个号内关着,张某某说在号里时我欺负他了。

4、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与王某某基本一致。陈述打其的人有祝龙龙。

5、被害人单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7日23时许,单某某打电话说他被人打了。我开车去了天地足道门口,见单某某在地上躺着。打的人坐出租车要离开,我拦住车不让走。随后车上几个人下来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上。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我被关到看守所时,单某某是号长。我被单某某等人打了几顿。2014年2月份一天,我和祝龙龙及祝龙龙的两个朋友到正阳县南环城路天地足道那洗脚,到那后,我看到单某某和他几个朋友在那打牌,我给祝龙龙说我给他们有仇,想打他。祝龙龙的朋友说打他,我说打就打。随后祝龙龙的朋友把靳某某喊出来打了一顿,我说打错人了。我进去捞着单某某打,祝龙龙及他的两个朋友也上来打单某某。我几个打后,拦了一辆出租车准备走时,有个人拦着车不让走。站在车前骂,我四个人又把他打了一顿。

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夜晚,单某某、王某某和我在天地足道打牌,大约11点多,有三人到房间内喊一起打牌的靳某某,靳某某就出去了,大约过了四五分钟后,又来了四五个人捞着单某某就打,我给单某甲打电话说这边在打架。后单某甲开着车来了,单某甲下车后在那喊咋回事,那几个人又把单某甲打了一顿。

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夜,靳某某、单某某、单某甲、王某某,单某乙、天地足道的老板等人在房间内打牌玩。当时我在看,进屋两三个人把靳某某喊出去,我通过玻璃看到他们把靳某某打倒在地上,我出去劝说别打了,一个人说:“这不关你的事,这是我们在看守所的事。”他们打完靳某某后走了一百多米又折回来,我以为还要打靳某某,就让靳某某往东跑。那几个人进屋里捞着单某某打。他们打后准备坐出租车走,这时单某甲开着车过来问咋回事,单某甲拍着出租车的门。他们几个下来按着单某甲打。打后他们坐车走了。我开着车把单某某,靳某某送到医院了。

9、证人单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夜里,我和女朋友陈某乙、胡某某、靳某某、王某某等人吃过饭后到天地足道打麻将。2月8日凌晨左右,张某某几个人过去了。张某某喊靳某某,靳某某出去了。过了一会,张某某和祝龙龙四五个人到房间里,问谁叫单某某?单某某答应后,这几个人按着他就打。这几个人打后坐出租车要跑,单某甲拦住了,他们又将单某甲打了一顿,然后坐出租车走了。

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夜里,我在天地足道店里二楼工作,听见外面乱哄哄的,我从窗户往下看,看到店门口几个人在打一个人。后那几个人就走了。

1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李某乙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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