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如梦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孟阳、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平舆县清河北路COCO主题酒店406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一小包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吕某某证明,书证:自首材料、受案登记表、平公(禁)强戒决字(2014)008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户籍证明、汝南县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证明,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